写这个文章主要是为了抱怨一下我对于国内双清包税业务的不满。估计几乎所有跟国外有贸易、物流往来的国人都听说过双清包税。简而言之”双清包税“是带着浓厚”中国特色“的头程服务。 在国际货代中,双清包税的“双清”是指出口国清关(报关),和目的国清关,“包税”是指包目的国清关时的关税等税金,货代对发货方报一个总的价格,这个价格包括出口报关、目的国进口清关以及关税等一切费用,这就是双清包税。这个服务目前来说我只在中国听到过,我个人认为就是国内的货代同行们为了拉到客户的一种不惜一切代价舔客户惯客户的一种历史遗留行为的衍生。(抱歉如果嫌我说话不好听的可以绕行)
要继续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需要介绍一下欧洲的两个税种:
1. 关税(duty)
2. 进口增值税(VAT)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进口增值税全欧盟各个国家都有些许不同,一般来讲在20%左右。在没有递延许可(稍后解释)的情况下,所有的进口商都要在进口缴纳关税的同时,要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票单一产品的货的货值为1000EUR关税的金额是6%,进口增值税为21%。 那么这票货的关税为1000*6%=60EUR, 而增值税为1000*106%*20%=222.6EUR.
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也要包含关税的金额一起交税。有人可能会问,这样来算的话每票货的进口成本太高了,关税增值税加起来要将近货值的30%了。其实不然,请见我下面的详细解释。
介绍完这两种税之后我现在开始讲一下正规的贸易流程是如何转的:
情况A:
荷兰B公司从中国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货值1000EUR,关税为6%,荷兰进口增值税为21%。荷兰B公司缴纳了60EUR的关税以及222.6EUR的增值税之后,荷兰B公司将货物进口到了荷兰。然后如果荷兰B公司将货物卖给荷兰当地的最终消费者C的时候,荷兰消费者C也需要缴纳货物价格+21%的增值税。然后荷兰B公司会在税务局通过抵扣的形式做申报,相当于最终的消费者承担了这21%的费用,最终荷兰B公司在进口的时候只承担了6%的关税而已。
情况B:
荷兰B公司从中国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货值1000EUR,关税为6%,荷兰进口增值税为21%。荷兰B公司缴纳了60EUR的关税以及222.6EUR的增值税之后,荷兰B公司将货物进口到了荷兰。然后荷兰B公司将货物卖给了德国的C公司。欧盟增值税法规定,当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司卖给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根据article144,增值税为0%,实际的增值税金额会通过荷兰的税务局自动转到德国的税务局去。 也就是说从账面层面上来讲,德国C公司仅仅支付了一个货物本身的价格,没有支付增值税。然后德国C公司如果卖给德国当地的消费者D的时候,D需要缴纳货物价格+19%的消费增值税(德国为19%)。也就是说这一票货物的增值税最终也是有德国的消费者来承担了。
以上情况A和情况B都是正规贸易流程,可以说80%的欧洲的贸易流程都是这么走的。
然后我们来说一下双清包税:
情况C,低申报,交增值税不退回,无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意味着货代在欧洲这边有指定的合作公司为国内客户的货物提供进口服务,而货物送到目的地前产生的任何关税增值书都由货代来承担。这种进口服务大部分情况下合作的进口商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实际业务,只是用来帮助把货物”买”进欧洲。而他们并不是货物的真实的货主。 只是在帮助进口的时候缴纳关税以及增值税。这类公司通常没有全套的做账。用一段时间之后(由于账目上来讲只有“进”项没有“出”项),所以用一段时间就要被税务局问询封掉。而欧盟的法律规定,进口商为货物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所有因为此货物的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海关及税务局也不是傻子,一个公司是否有实际业务他们查一下就可以一清二楚了。 并且海关大数据对于所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价值都有一个预估。如果海关认为货物的申报价值过低,会让进口商提供转账证明等跟交易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对于货物进行估值,让进口商补税,不然不会放行货物。
通常来讲双清包税的货代都会把所有的货物consol在一起,一起发空运、铁路海运过来,然后按照一个提单来申报,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产品有任何问题,其他的客户的货物也清不出来。这样就导致无辜的牵连。
写到这里突然发现还有好多没来得及写,我把这个改为连载的形式吧,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啊。
情况D,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半财务路径
情况E,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
情况F,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旋转木马VAT诈骗
情况D,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半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C高级一点,一般来讲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但是有着这个公司也是只有进账没有出账,通常来讲到了每个季度核销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财务路径的循环(无销售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所以这个公司会申请倒闭。这样其实非常的坑人,因为当税务局收不到增值税的时候,他会找上家,也就是帮这个公司在进口国操作进口的清关行的麻烦。到最后牵连那家清关行也倒霉了。我认识的几家深圳同行都因此受到了一定的牵连。所以这种方法靠不住,小心**为妙。
情况E,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D还要高级一点。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这家公司也有合作的下家帮他们消化发票。也就是说从账目的角度上讲,有买家也有卖家。相对来说走的能够长远一点。但是税务局一旦开始查,都是可以查得到的。他们选择查账的方式分明面查账以及暗中查账。明面查账无非就是上你公司查资料。暗中查账我目前听说的最久的有3年之久。观察一家公司3年的时间,然后趁着这家公司有几十个柜子 到港的时候,突然来一次大检查,将公司暂时冻结,不缴纳保证金,柜子无法放行。这样动辄也是几百万欧元的保证金,懂不懂倾家荡产那种。
情况F,高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旋转木马VAT诈骗
最后这一种终极boss,最高明的一种玩法,但是也是欧盟最严厉打击的玩法,因为他的影响最恶劣,给欧盟造成的损失最严重。 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和情况E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同时这家公司在欧盟内的第三国甚至第四国都有公司,只是法人不同。于是乎,实际进口商将货物进口之后(没有缴纳增值税),然后将产品卖给自己在欧盟内第三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三国的这家公司), 第三国的这家公司再将产品卖给第四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四国的这家公司),然后第四国直接将产品卖给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由于最终产品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而是销往欧盟以外的国家,卖家可以申请退税的。也就是说,从头到尾这几家公司一分钱增值税没有交,反而在产品卖出欧盟之后,还要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而由于整个一圈销售路径经历了好几个国家的税务局,现在网络再发达,欧共体的各个国家毕竟还是各自为政,税务局的效率又低,所以等税局发现损失的时候,已经得不偿失了。而且这样玩的公司的产品通常来讲都是高价值的产品,牵涉到的增值税金额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欧。
但是就目前来讲,大部分的国人都是采取C和D两种情况,货物被查的风险高,一旦有什么情况,最后还是我们货代同行们得不偿失。所以我个人还是建议大家珍爱生命远离双清包税。此话与所有同行以及所有直客共勉。
另外祝大家生意兴隆哈。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无忧岛网对观点赞同或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来源于 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