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和3名同学准备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她们携带的零食被要求扔掉。今年3月,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赔偿其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该案获受理并于日前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发现,在小王之前,也曾有游客因遭遇类似情形向法院起诉,但均被裁定“不予受理”。
01
游客被迫扔掉所带食品
起诉要求修改禁令
废除搜包制度
并赔偿用餐增加的损失
1997年出生的山西游客张某去年曾起诉过上海迪士尼。
2018年4月,张某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入园时被工作人员搜查包裹,并告知携带的面包、牛奶和饼干等食品不能入园。得知寄存费用为每件80元,张某无奈丢弃了所带食品。
入园后,由于没有食物,张某购买了标价75元的套餐一份及15元饮品一份。
游玩结束后,她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游客须知》,发现了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她就此发邮件向园方提出质疑,但对方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解释。
张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上海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侵犯了她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属无效条款;搜查包裹则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8月12日,央视记者实地探访发现翻包搜查食品现在仍然存在。
张某向上海迪士尼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迪士尼所属公司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合理修改《游客须知》中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允许游客自带食品和饮料入园;赔偿她丢弃自带食品而在园内用餐的增加的损失75元;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的制度等。
张某的起诉并未获法院受理。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张某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
苏州律师也曾因同样情形
状告上海迪士尼
一审二审均被裁定不予起诉
目前已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
2018年6月,苏州律师王军召在遭遇了类似的情形后,也将园方告上了法庭。
2018年5月2日,王军召夫妇和朋友到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游玩,入园时被搜查包裹,扔掉了携带的食物。
进入园区游玩时,王军召发现园内开设的餐饮店的售价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中午时分,一行三人在一家餐饮店中吃饭时,犯了难。“为了省钱,买了一根40块钱的香肠,买了一份208块钱的‘两大一小’套餐。”王军召说,“口感很差,在就餐馆随处可见剩下的几乎没怎么吃的套餐。”
此前网络图片,目前热狗已涨至40元。
2018年6月21日,王军召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6项请求。
一、 确认被告在原告进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时对原告随时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二、 确认被告“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
三、 确认被告禁止原告携带食品入园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 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元钱。
五、 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纸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六、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8月30 日,王军召收到了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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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被起诉人的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并且也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
2,起诉人将“开包检查”和被告知“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起诉人之起诉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王军召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一审裁定。
王军召认为,“禁止自带食品”情况类似的是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函》中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为何‘禁止自带酒水’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食品’条款反倒成了商业模式、国际惯例、中国官方认可?”
王军召认为,从欧美国家迪士尼制定的“不禁带食品”的规则而言,所谓的“国际惯例”并不成立,而所谓的“官方认可”中的官方,并没有明确具体名称。
针对“不予受理”裁定的第二条理由,王军召认为,“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并未有任何侵权的规定,侵权行为在实体法中规定,这是裁定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而非我的曲解!”
据苏州广播电视总台“看苏州”报道,王军召称,自己是通过EMS邮寄方式立案的。根据邮寄查询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8年6月23日即收到了起诉状,却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行文日期)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于2018年8月29日才向自己寄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即使按照行文日期,处理期限超出法定期限足足55天,相当于法定期限的近8倍!原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王军召说。
目前,王军召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03
消费维权法律专家呼吁
不要通过裁定不予受理方式
将维权消费者拒之门外
8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分析认为:
这些起诉上海迪士尼的诉讼中,原告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初步的事实和理由,包括禁止带食品入园和搜包的事实,以及涉及赔偿的主张等。
“这些诉讼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法院并没有进行实体的审查,就在程序上通过裁定不予受理的方式,把维权消费者拒之于门外,没有让司法来进行审查,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值得商榷。”
“王军召律师的案例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个理由是其对民事诉讼法的存在曲解,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去提起诉讼是曲解的话,那正确的理解是什么,是不是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正确理解呢,我认为这值得思考。”邱宝昌说。
邱宝昌分析指出,当然,如果消费者起诉经营者,要求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修改格式条款,这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司法不能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
“消费者维权不容易,司法人员应坚持法治精神,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消费者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来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尊严。”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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