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里的猫腻

原创 网络  2017-12-03 16:10:08  阅读 1299 次 评论 0 条

  老张从老家来到广东打工,靠着打工挣来的钱,他供孩子读完高中,上了大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前不久老张在工作时,一不留神让机器割断了左手的食指和中指。经过治疗,老张慢慢康复了,但左手却留下了永久的残疾。

  这天,老张正躺在病床上,老板来看望他了。老板笑着对老张说:“恢复得不错嘛,能活动了。”老张憨厚地笑了笑。老板又安慰了老张几句,就掏出一张纸条,说:“这是上个月的工资单,你签个字,我让财务把钱送过来。”老张也没细想,就在工资单上签了字。

  不久,老张出院了,他找到老板,希望谈谈经济赔偿的事。老板挺爽气:“好的,好的。你打算要多少?”事先,老张已找人了解过,依据自己3800元的月薪,怎么也能赔偿个二三十万。老张也不贪,开口说:“我想要二十万。”不料老板一听就变了脸色,嘴里骂道:“20万,你想抢钱啊?没有,你自己出的事自己负责!”

  为讨还赔偿金,老张四处奔走,最后老板无奈地答应给老张12万元,并声称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老张怎么也想不通,有人工资比自己低,受伤比自己轻,得到的赔偿却比自己多得多,怎么到了自己这里赔偿就这么少呢?

  老张一气之下就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出来了,老张大吃一惊,他们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竟然与老板给的数额一样。难道是老板买通了当官的?老张咽不下这口气,又去上访,但有关领导经过调查,明确答复他,老板手里有老张亲笔签名的工资单,工资单上写得明明白白,老张的月工资是1900元。按照这个基数,公司给予的赔偿金没错!

  老张闷闷不乐地回到了老家。到家后没几天,老张就病倒了。读大学的儿子闻讯匆匆赶了回来。

  儿子得知父亲生病的原委,也很气愤。他是学法律的,自然关心法律程序,就问道:“爸,您说您的工资是3800元,但为什么签字只签1900元?”老张摇摇头说:“不是签一份。我们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是各种补贴,两项加起来就是总工资。老板说这样就不用缴个人所得税了,是为了我们好。”

  儿子一听就明白了其中的猫腻,他说:“我这就去找我的导师,您不是有工资复印单吗?到时我们上法院去讨公道!”

  不久,老张和儿子以及儿子的导师王律师来到广东某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老板的代理人故伎重演,只出示了一份工资单,工资单上有老张的亲笔签名,写明老张的月工资总额是1900元,所以赔偿金计算没错。

  但是,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老张的另一份工资单复印件,说:“被告方在撒谎,事实上原告每次签工资单时都签了两份,而两份工资单都由被告保存,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工资单只是其中一份。”

  老板的代理人装作不知情,坚持说只有一份工资单。王律师不慌不忙地又拿出一份证据。原来在开庭前,王律师已经向老张的工友们做了调查,他们证实,确实有另一份工资单。

  最后,尽管被告拒不提供原告的所有工资单,法院还是判定老张的主张成立,认定老张的月工资总额为3800元。

  律师点评:

  《工资单里的猫腻》说明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证据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事中,老张的老板其实早就算计好了,他把工资分成两部分,让老张他们签两次名。遇到工人要求赔偿时,老板就只出示其中的一份,计算赔偿时以其中一份为计算的基数,这样就能“合法”地少支付赔偿金。

  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特别提醒读者平时一定要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时才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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