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家里接连遭遇不幸,先是老父突然病逝,伤痛还没有过去,老母亲也因悲伤过度撒手人寰了。
父母双双离世,留下一处上百平方米的房产,市值一百多万。这处房产原登记在父母名下,现在父母亲不在了,按说这处房产该由兄妹五人继承,可父母亲在世时,考虑到胡大海一直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而且他也没有房子,所以瞒着其他四个子女,偷偷留下遗嘱,并领着胡大海一同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他们二老百年之后,这处房产将由胡大海继承。
这天,胡大海拿着父母亲的死亡证明及那份公证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他四个哥哥姐姐得到消息后,立即赶来阻止过户。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胡大海有公證书,符合法律规定,可是,胡大海的四个哥哥姐姐也当即拿出一份由父母亲及他们四个人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协议书,说这份“遗嘱”立在公证书之后,更有“法律效力”。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搞糊涂了,不知咋办,建议他们兄妹五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怎么冒出两份“遗嘱”,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原来,父母亲将房产留给胡大海、并已公正的事,一次被母亲说漏了嘴,其他四个子女知晓后都非常气愤,说父母亲太“偏心”了,如果他们得不到房产的继承权,就立即停止供给父母亲生活费。因为胡大海两口子没有正式工作,生活比较困难,四个哥哥姐姐平时每月给父母亲数量不等的生活费。见事情至此,父母亲只好签订了那份“遗嘱”。协议上说,如果父母同意百年之后其他四个子女继承房产,四个子女就按时每月给二老生活费,否则就将停止供给。
胡大海说自己那份公证了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可四个哥哥姐姐说他们手中的“遗嘱”签订在后,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没办法,胡大海只好将四个哥哥姐姐告上了法庭,一切由法院判决定夺。
半个月后,法院宣判了结果。胡大海的那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而四个哥哥姐姐手中的“遗嘱”虽签订在后,但属于无效“遗嘱”,房产归胡大海所有。
四个哥哥姐姐当场质问法官为什么,审判长告诉他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四个哥哥姐姐为了得到遗产,以“不提供生活费”为要挟,逼迫父母签字画押,违背了父母的本意,应为无效“遗嘱”。因为,赡养父母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律师点评:
《两份遗嘱哪份有效》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有效实质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的,首先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立遗嘱人还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或撤销手续,否则无效。
故事中的胡大海父母,原本就办理过公证遗嘱,且反映了父母的真实意思,当属有效。而事后另立的遗嘱,一方面有附加条件,如果不签字,其他四个子女就停止供养,显然有胁迫因素,并非二老主观意愿;另一方面,也没有到原公证机关办理过变更或撤销手续,故尽管时间上在公证遗嘱之后,仍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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