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从广义来讲,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到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最初正式提出现代宗教自由的概念,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在美国国会上建议成立联合国的发言中提出的。在当今众所周知的概念中,美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
川普总统上任之后,正在带领美国向传统回归,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川普多次公开宣称,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川普向传统回归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上所说的内容吗?
讨论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话题,其实就是讨论美国的宪政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这几个领域的宪政问题。
当前美国司法界和美国主流政治法律话语对宪政的解释,最核心的宗旨是:悬置道德判断、保护公民权利。如今流行的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是:对于公民拥有的道德观和宗教观,国家应该保持中立。政府不应该在法律上支持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观,相反,政府应该提供一种权利框架,尊重人们作为自由且独立的自我。
但是,美国宪法的本意并非如此,这种看法是在一百多年里慢慢形成的,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在公共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
自由主义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选择的事情,政府应该对此保持中立。以自由主义的理念为根据,法院的判决逐渐含有对宗教信仰不利的倾向,中立性反而成为歧视特定宗教的理由。
美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传统也并非如此,宗教信仰自由本意是保护宗教践行的自由,而不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最高法院担当了保障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侵犯的首要角色。美国宪法体现出权利优先与善(价值观)的原则。最高法院一再主张“在人与宗教的关系中,国家坚守一种中立的立场”。最高法院通过援引杰斐逊的“教会与国家的隔离墙”这一比喻来表示它对悬置宗教问题的坚持。但是,宗教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立的要求并不是宪法的悠久原则,而是过去50多年发展出来的。直到1947年最高法院才开始支持政府必须对宗教保持中立。
19世纪,一些州还没有实行政教分离。康涅狄格州直到1818年还继续征税支持宗教,马萨诸塞州到1833年。新泽西州到1844年还把完全的公民权利限于清教徒,马里兰州则把信仰上帝作为担任公职的一项条件,直到1961年最高法院推翻这个规定。甚至在没有确立宗教的州,19世纪的一些法院还把信基督教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1811年纽约州的一宗案件中,首席法官詹姆斯肯特以“我们是信基督的民族,这个国家的道德深深地扎根于基督教”为根据,支持对渎神定罪。
直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把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适用于各州,并宣称政教分离是一项宪法原则。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在公立学校阅读圣经是与“政府严格持守中立,既不帮助也不反对宗教”这一要求不一致的宗教活动。
1968年,最高法院推翻了阿克色州禁止讲授进化论的一部法律。
1984年以伯格为首的最高法院,支持城市资助包括耶稣诞生场景或耶稣诞生演示的圣诞表演。最高法院认为:表演的目的是为了庆祝这一节日并描述其起源,“这些都是正当的世俗目的”。由此带给宗教的任何益处都是“间接的、遥远的和附带的”。耶稣诞生演示不再是促进和确立宗教,而只不过像政府资助博物馆展示宗教绘画一样。
这一看似同情宗教的裁决,遭到布莱克门法官抗议,最高法院的判决付出的代价是否定了它所保护之象征的神圣意义。
日前,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表决裁定科罗拉多州一位糕点师有权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为同性婚姻伴侣订制婚礼蛋糕,就充分体现了美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真谛:其保护的是对宗教信仰的实践——糕点师在巨大压力下绝不做违背其宗教信仰的事情。
信奉无神论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宗教信仰值得尊重,不是由于其信仰的内容,而是由于宗教信仰是“自由且自愿选择的结果”。
但是,美国建国先贤杰斐逊《宗教自由法案》中提到的唯一的选择,归属于上帝,而不是人。麦迪逊和杰斐逊把宗教自由理解为根据良心的指示来践行宗教义务的权利,而不是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信仰不是选择的问题,“人们的见解和信仰并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志,而是不由自主地服从向他们的心灵呈现的证据。”
回归常识,回归传统,真正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们欣慰地看到,川普总统正走在这样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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