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咱们先来一起算一道数学题,如果你的地铁卡里还剩7块钱,坐一趟地铁最低只需要2块钱,你能坐几次?反应快的应该已经有答案了,咱们按最便宜的算,如果每趟都只花2块钱,7除以2,至少可以坐3次是不是?但在江苏苏州,答案却是:一次也坐不成。也就是说,你的地铁卡余额明明超过了最低票价,却依然被挡在了进站的闸机之外。
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看到闸机显示“余额不足”,也就是埋怨几句、然后去充值了事。但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女生小吴,却较起了真儿,还一纸诉状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法院调解,苏州轨道交通公司承诺将在明年年底之前按最低票价进站原则修订规定、同步实施。这么一看,小吴的较真儿还真的起了作用。那么,小吴究竟是怎么想的?这场官司又是怎么打的呢?
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余额低于全程票价不得进站
小吴是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大四学生,去年5月和10月两次进站乘坐地铁时,刷卡后被闸机挡在了外面,提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让小吴感到不解的是,自己的市民卡里还有7块多钱,足以支付进出站的最低票价。“去问他们那边工作人员,然后他们告诉我说有一个规则,就是说你卡内余额低于单程票价的最高价之后价就不能进站”
小吴说,自己跟轨道交通公司沟通过,询问规则制定的原则和法律依据,但没有得到一个清晰的回复。“问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规则,是怎么制定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他们都特别的含糊,然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个确切的说明理由,好像其它途径也得不到什么有效的解决。”
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在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该规则由苏州市轨道交通公司制定。
经法院调解,地铁将改为“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
小吴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是属于《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乘客责任、排除乘客主要权利,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2017年10月底,她一纸诉状将轨道交通公司告上了法院:“一个请求是请求他们这个条款的13条是无效的。第二个就是请求他们当卡内余额低于7块6的时候,闸机要显示余额,就不能只是打一个叉,余额不足请去充值。”
诉讼期间,小吴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地铁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道交通公司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多次庭前调解无果后,12月14日,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就小吴是否适合作为本案诉讼的原告,《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卡内余额不足时、轨道交通公司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等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主审此案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军芳说:“合议庭认为小吴与市轨交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在小吴接受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她认为因为轨交公司设定了这个规则导致她权益受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我们合议庭认为她具有诉得利益,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小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沈军芳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使用时应当尊重公平原则。轨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在小吴卡内余额足以支付票价的情况下,采用规则限定了她进站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个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个规定。”
“做法律解决方的供给者和提供者,推动法治进步”
对于判决结果,小吴表示,据她和同学了解,像这类纠纷,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是以“主体不合格”等程序原因而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这起案件能够在苏州市中院进入审判程序,并得到审结,让她和同学感到很意外,并为司法进步感到兴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胡亚球对媒体表示,多年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导致了对民众、对服务对象的利益确实有忽略的地方,这起案件恰恰暴露了这部分问题。民众的知情权以及对民众财产权的尊重,表面上看是一个人微不足道的财产数额,但背后如果把整个苏州有可能被侵害的居民总数加起来,就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也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我们法学院倡导的理念就是,面对不合理的规则,不要去抱怨,要做积极的建设者,要做法律解决方案的供给者和提供者,具体通过一个个小事共同来推动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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