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案暂时有了结局,范冰冰偷逃税被罚超过 8 亿

转载 网络  2018-10-03 11:19:42  阅读 145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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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税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在“消失” 120 天后,范冰冰终于回到了新闻头条,“阴阳合同”逃税事件也暂时有了结局。

10 月 3 日新华社讯,自 6 月初范冰冰的涉税问题被举报后,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开展调查,结果显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拍摄过程中实际获得片酬 3000 万元,其中的 1000 万元申报纳税,其余 2000 万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 618 万,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112 万元,合集 730 万元;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少缴税 2.48 亿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江苏省税务局将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追缴税款 2.55 亿元和滞纳金 0.33 亿元,对范冰冰利用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和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以偷逃税分别处以 4 倍和 3 倍的罚款。最终范冰冰需要补齐的税款和罚金约为 8.84 亿元。

此次范冰冰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根据 2009 年的刑法修正案,初次逃税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5 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于 3 日中午在微博刊登致歉信,表示完全接受处罚决定,会尽全力克服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罚款,以后也会监督公司管理、守法经营。

从 5 月 11 日崔永元因《手机 2》开拍而在微博公开谴责冯小刚和刘震云后,事情的走向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料——最开始一场关于电影是否侵权、给被影射的对象造成伤害的八卦式骂战,在范冰冰疑似“站队”、崔永元曝光其“4 天拿了 6000 万”的“大小合同”后变成了聚焦明星税务问题等行业乱象的严肃讨论。

业外人士很快被科普了娱乐圈内税后价、多阶段合同分期付款、大小合同隐瞒实际交易价、创建个人工作室走个体工商户纳税通道(使税率从最高档的 45% 降到 35%)等避税逃税手段;6 月 3 日,国税局下令彻查明星“阴阳合同”,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介入调查,次日 A 股开盘,影视传媒股全线大跌,华谊兄弟、无锡唐德影视(范冰冰任法人)跌停。

 

在就此展开的税务严查中,明星个人工作室受到的冲击最大。此前,个人工作室的征税方式有核定征税和查账征税两种,综合税率分别是 3-7% 和 42%,哪种对于工作室有益,取决于企业利润率是否能达到核定税率,而选择哪种征收方式,工作室具有自主选择等级权。据娱乐资本论报道,影视工作室在 8 月陆续接到通知,要求一般纳税人工作室(12 个月连续收入累计超 500 万)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成查账征收(也就是说最后的总税率升高到了原来的 14 倍),并要求工作室补齐半年的税款。

高税款和严查税务问题的大环境,让交易中谁来承担缴税也成了问题。甲方跟工作室一般签税前合同,工作室会因为税率高涨、实际收入变少而要高价;如果跟明星签税后合同,虽然明星的价格可能下降,但公司的税负成本会因为无法打擦边球逃避而显著提升。总体看来,成本转移到了出品方头上。但也有编剧提出,以前一直拿税后款的编剧,这个时段也会遭遇收入下降,因为甲方可能不大乐意承担骤然升高的税款。

在那场焦点性讨论的半年之后,行业中逃税避税的潜规则遭到了示范性的打击,影视产业也可能因此稍微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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