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王某在陕西省定边县郝滩镇上开了一家麻将馆,郝滩镇的康某某、郝某某和王芾(化名)经常来打麻将,因而相识,4人还经常一起吃饭喝酒。2015年12月20日晚,康某某、郝某某和王芾约上王某,王某驾车到靖边县城聚会喝酒“找小姐”>>
4人先是到“滚石KTV”唱歌喝酒,随后又到“歌酒轩KTV”继续饮酒,3人找来3名陪酒女。在“歌酒轩KTV”,王芾支付了300元后与24岁陪酒女闫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康某某提议带一个陪酒女出去,王某支付给闫某某300元,于是4人带着闫某某一起离开“歌酒轩KTV”,
返回“滚石KTV”继续喝酒。次日凌晨2时45分,王芾醉卧在王某车内睡觉,王某和康某某、郝某某带着闫某某来到一家酒店,先后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郝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王某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王某也将康某某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用手机拍摄了部分视频。凌晨5时,闫某某返回其长期租住的宾馆。当时除了王某付给闫某某的300元(闫某某称是200元)外,康某某等3人再未给闫某某费用。次日王某返回靖边当天,就接到康某某的电话,康某某说闫某某称钱给的不够,还要要钱,于是王某通过微信给康某某转了500元。
酒喝了,歌唱了,此后十多天里,4人如往常一样工作和生活,但跨越2016年新年之后,情形急转直下。2016年1月7日,靖边警方分别从家中和工作地将王某、康某某和郝某某带走。直到警察找上门,他们才知道,在王某等返回定边的当天,闫某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3人的强奸。3人因涉嫌强奸被刑拘,2016年1月25日被批捕。其中,王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016年6月12日,靖边县检察院指控王某、康某某、郝某某犯强奸罪,向靖边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靖边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0年,驳回闫某某的民事赔偿请求。王某、郝某某等3人上诉至榆林中院,榆林中院审理后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12月6日,靖边县法院再审此案,维持原判。随后,3人再次上诉,榆林中院将于近期进行不开庭审理。
>>犯案背后3个被改变的人生 3个被击垮的家庭
这起案件究竟是嫖资引发的卖淫嫖娼案,还是聚众强奸案,目前案件还在等终审,但3名涉案男子的命运轨迹已经改变,王某和郝某某的家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该案系因嫖资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明确表示家属绝对不能接受给当事人扣上强奸之名。
王某:妻子起诉离婚
看守所内吞下打火机、订书针
“出事后弟弟一家妻离子散,弟媳前两天去医院看望自杀被抢救过来的弟弟时,又提出要起诉离婚……”3月29日,当事人王某的姐姐向华商报记者回忆起4年前弟弟“找小姐”一事,几度哽咽难语。从2016年至今,弟弟已被羁押超过3年,3月22日,弟弟在靖边县看守所内吞下打火机和订书针试图自杀,第二天被发现后送医抢救,“做胃镜检查时能清楚地看到彩色打火机,里面还有液体。”
当事人王某原本有个幸福的三口之家,案发后妻子提出离婚
“弟弟从小肾就不好,一天有时候要尿十多次,所以家里常备有保健药肾宝片。”王某的姐姐说,她在检察院工作,前不久还和一位检察长谈起弟弟的案子,检方指控弟弟带药下药强奸陪酒女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弟弟等人付了嫖资,闫某某不仅是自愿的,而且行事过程意识也是清醒的,完全不存在所谓下药聚众强奸。
她说,弟弟羁押期间也曾否认指控,甚至想以死来证清白。事发后,外婆经受不住孙子被抓的打击而去世;父母在乡里抬不起头;她自己也变得精神恍惚,工作不在状态;弟媳齐某已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我弟弟对来探视的弟媳说,对不起婆姨,要是等不住要找人就离吧,家里的单元房留给她……他们俩是有感情基础的,当年是弟媳主动提出嫁给我弟的,他俩2015年结的婚,如果案子以强奸判刑,他们的婚姻就彻底无法挽回了,他们2岁的儿子现在只能跟他妈过了……”
王某的姐姐介绍,弟弟在县城经营一家柴油加油站,犯事时23岁,平时为人仗义,后来就在郝滩镇经营麻将馆,生意还过得去。“康某某常来打牌,欠下弟弟二三千元。”她一直怀疑“康某某跟那个闫某某有问题”,因为事发次日,弟弟、郝某某和王芾都返回定边县了,只有康某某称有事留在靖边,还给弟弟打来电话要钱,而且当天闫某某也给弟弟打来电话威胁说:昨天晚上的事情就这么完了?你打算咋办?王某的姐姐告诉华商报记者,弟弟有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比较私密,只有家里人才知道,当时弟弟也很奇怪,闫某某是怎么知道这个号码的,她怀疑是康某某提供给闫某某的。
郝某某:妻子起诉离婚
母亲快要哭瞎 想给儿子捎凉皮
“儿子被抓后,我的眼睛都快哭瞎了(呜呜)”。3月29日,当事人郝某某的母亲申女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痛哭失声。她说家里在定边县郝滩镇经营超市和水果店,24岁的儿子喜欢打麻将,曾将王某和康某某等人约到家里打牌。“王某打牌赢了钱,他们就让他请客,他们到靖边县城聚会喝酒,我儿子根本没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乱子……”申女士表示,王芾先和闫某某发生关系,而且给了300元。之后,王某付给闫某某300元,当时他们3人实际上是均摊一人100元,王芾都被认定是嫖娼,凭什么就不能认定儿子也是嫖娼。“我后来还去问检察官,认定我儿子违背妇女意愿强奸有啥直接证据?”
案发后当事人郝某某已和妻子离婚
“他爸去世十来年了,儿子一直是个很孝顺的孩子,每天晚上都给我铺好褥子被子,才让我上床去睡(啜泣)……”申女士说,她3个孩子中郝某某最小,儿子出事后,她终日以泪洗面,眼睛几乎哭瞎了。思念儿子心切,她想这几天抽空去看守所探望儿子。“我想给儿子捎些他最喜欢吃的凉皮,就怕人家不让我带。”
申女士说她不会原谅与儿子起诉离婚的儿媳白某,“2016年4月她(白某)起诉离的婚,她是看到我儿子大难临头才离的,现在听说我儿子的案子有了转机,她就有点后悔,想重新回头,怎么可能,我们家要的是能共患难的媳妇……”
康某某:父自杀 妻离婚 女辍学
家破人亡 成为家族最大耻辱
案发时,王某和郝某某、王芾都是90后,康某某37岁,4人在当地以开麻将馆、打工、种地、养羊为生。其中,康某某的家庭变故最大,可谓家破人亡。作为弟弟的辩护人,王某的姐姐告诉华商报记者:“被判10年的康某某耳朵有些聋,他都不知道自己承认了些什么。”
案发后当事人康某某的带着儿子改嫁,上大学的女儿被迫辍学
日前,华商报记者间接联系上康某某的前妻和叔父,他们不愿过多接受记者采访。因为康某某所涉强奸案在他们生活的小镇上四处传播,成了家族的最大耻辱。2016年,康某某被刑拘后不到一个月,他的父亲因承受不了乡邻的流言蜚语,在家中上吊自杀,康某某的妻子也被迫带着儿子改嫁,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因为无人供养被迫辍学……
郝某某的母亲申女士告诉记者,康某某在当地是拉砖的,家里经济条件紧张,“我们一直怀疑王某给他转的500元,他就没有给闫某某,如果人家要钱,当时把这个钱给她(闫某某),可能就不会有后面这些事了……”
华商报记者委托申女士与康某某的家人联系,申女士回复称,康家人对王郝两家充满怨言:“王某和郝某某前脚出来(看守所),康某某后脚出来都不行……”
>>视频显示陪酒女主动起身帮被告人戴安全套
一场牌友间的聚会,何以让3人身陷囹圄?究竟是因嫖资引发的嫖娼,还是下药集体强奸?华商报记者详细梳理起诉书和判决书,发现案情呈现三大疑点。
疑点1:视频 卖淫女清醒且自愿?
郝某某的辩护人、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龙的辩护词显示,依据王某用手机拍摄的康某某与陪酒女闫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马龙认为闫某某当时“清醒且自愿”。这段时长2分35秒的视频是案发后王某的妻子齐女士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并提交给警方的。
这段13.1MB大小的视频显示:闫某某躺在床上与康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闫某某与康某某的对话交流语言流利、神志清醒,身体互相配合,显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闫某某多次、反复强调要求康某某“把安全套戴上”。当康某某不愿意戴上安全套时,闫某某又多次强调要求戴安全套,随后起身用手帮助康某某戴上了安全套。
视频还显示,闫某某强调说:“我真不希望你们几个大男人把我一个女人亏了,真个的!并表示自己付出了很多,让看着多给钱”,康某某由此表示不做了,王某问闫某某,“你弄还是不弄? 你要多少?我不亏你”,此时闫某某明确表示:“大哥你看着办”,并且用手势和语气加强说:“弄!但是你也不能把我亏了”,同时闫某某在视频中明确表示自己“精明了,酒醒了”。
疑点2:下药 是壮阳性药还是迷药?
靖边县法院(2018)陕0824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滚石KTV”服务员苏某作证称,2015年12月21日凌晨1点,王某等人返回领着一个女的唱歌,期间,让他去买一瓶露露,他加热后,王某让他放在卫生间里,后来他看见王某把打开的露露递给女方。同案另两名被告人的供词也证实,王某把加了药的露露给闫某某喝,但康某某也喝了露露。
闫某某的陈述称,当晚她先是在“歌酒轩KTV”陪王某等人喝酒,她喝了四五杯啤酒,后来对方想带她出去,她不同意,王某就跟她谈,要她给撑个面子,并给了她200元。她随后跟他们一起来到“滚石KTV”,她又喝了不到5杯啤酒,王某给她点了露露,王某将露露分倒两杯,她和年龄大的康某某碰杯喝了一杯露露,又和王某碰杯喝了第二杯露露。当她唱第三首歌时感觉身体摇晃得厉害,一点力气都没有。之后她意识就不清楚了,潜意识感觉王某在扒她的衣服,她反抗后被打了几巴掌,就被3人强奸了。事后,她坚持要回家,感觉有人和她一起在给她穿衣服,她迷迷糊糊回到租住的宾馆。当天下午四五点,她清醒后到法院咨询后便报了警。
对于闫某某的这一说法,律师马龙认为闫某某在说谎,因为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2015年12月21日下午1时,闫某某的手机曾给王某的手机拨打电话,时长36秒。
此外,3名被告人曾向警方交代,在约定去靖边县城“浪”时,在王某的丰田越野车上,王某提出“找小姐”他带了药,但记者梳理该案多个法律文书,榆林公检法机关均未明确证实,这个药是壮阳药、性药,还是迷奸药。
王某的家人称王某一直服用肾宝保健品,案发后警方曾上门搜查,在王某的抽屉里发现了肾宝药品,王某带着的就是肾宝。马龙表示:“实际上康某某因为年纪大、身体虚,王某放的药应该是给康某某的壮阳药,因为当时康某某也喝了露露。”
闫某某所喝的露露是否有迷药,侦查机关在闫某某报案的当天对其静脉抽血送检,并对其内裤可疑瘢痕、生殖器内拭子取样鉴定,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安眠镇静催眠类成分。因此,直到目前,仍没有证据支持闫某某所喝的露露里面含有对人产生失去意识、精神控制的药物成分。也就是说,公检法定性下药强奸的这个药,究竟是什么药,这一疑点并没有查清。
疑点3:付费 是陪酒费还是付嫖资?
判决书显示,无论是陪酒女还是3名被告人,在两家KTV里均大量饮酒。2015年12月20日晚,王芾最先与陪酒女闫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时支付了300元。之后的转场子,王某及其家人均认为支付给闫某某300元,说好了价,闫某某同意后才一起走的,这300元就是付的嫖资。但闫某某陈述称,当时王某只给了200元,并非300元,她和王某之前做一次是300元,王某给的200元就是让她去陪酒的陪酒费,并非嫖资。闫某某承认,事后她给康某某和王某打电话,就是讨要嫖资。马龙律师的辩护词指出,在王某用手机拍摄的康某某与闫某某发生关系的视频中,可以清晰地听到王某多次强调:康某某完事后把台费给人家买了,显然也是在提醒康某某记得付嫖资。
靖边县公检法对于本案,从一审到重审均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3名被告人有可能因为陪酒女闫某某的指控面临10年监禁。
连日来,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闫某某的手机号码,要么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要么就是接通后一句有病的恶骂,随即挂断电话,拒绝接受采访。
王某家属称,案发后闫某某曾在律师的陪同下见过王某和郝某某的家属,声称要3方家属各赔偿10万元。王某的母亲曾积极与原告闫某某做谅解工作,闫某某当时声称:“事到如今,不由她控制了,她表示只能作出谅解,不能给警方说自己当时是愿意的,否则她就得坐牢”。被告人一方的家属和辩护律师称一审判决后,闫某某失踪,王郝两家人一直多方联系闫某某未果,之后的审理中闫某某也再未出现,只是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律师辩护嫖资纠纷 陪酒女主动提供安全套
日前,王某的姐姐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他们在与律师协商,已向靖边县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3名被告人已付出了代价,也受到了该有的惩罚,建议将王某等3人的刑事拘留变更为立即释放。同时,恳请上级法院重视这起酒后乱性因嫖资引发的“嫖娼案”。
作为郝某某的辩护人,马龙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想提请榆林中院给予重视,因为榆林中院发回重审后,靖边县法院重审的(2018)陕0824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以及判决结果,与原审的判决书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马龙认为,首先,根据在案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闫某某的意志,而且不能排除因性交易受害人没有达到期望的金钱回报而对3名被告人恶意报复指控强奸的合理怀疑。
3名被告人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闫某某是自愿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也不存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致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道反抗、不敢反抗的事实和情节。从王某手机提取的视频显示,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仅是有偿的性交易,女方是自愿的,而且安全套的提供者正是闫某某本人,“她主动多次给被告人康某某戴安全套,这是强奸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吗?”
其次,3名被告人没有强奸的犯意、动机和目的。3人供述去KTV喝酒“找小姐”,其动机和目的是嫖娼,而不是预谋或共谋去强奸闫某某。无论是去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宿,还是在被告人归案之前长达17天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条件逃离住处或躲避侦查,但是被告人都没有,而是正常生活,这不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整个案件中,闫某某的职业是“性工作者”,无法否认卖淫的事实。给付闫某某钱,就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确定的,起诉书中认定闫某某以为给其300元仅仅是让她去陪酒的说法并不可信。
再次,起诉书指控王某带药在喝酒期间给闫某某点露露下药强奸的情节也不成立。马龙表示,假设闫某某所喝的露露里被下了类似汇仁牌肾宝片的OTC非处方药,或不具有药物成分的保健品,而被告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性能力或提高性快感,还是属于刑法强奸罪意义上的下药吗?
马龙表示,本案是一起因嫖资纠纷,被告人与受害人对应该给多少嫖资存在认识差距,或者是被告人想占便宜事后不给嫖资,受害人闫某某事后认为给的钱太少,感觉自己亏了,从而报案。目前3名被告人的家属都在等榆林中院的终审判决,在承受了如此沉重的代价后,希望法律能对3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一次不道德的性交易引发此案,嫌疑人所付代价应当引起警示。
>>以案说法关键是检方能否证明3被告人有罪
日前,资深刑辩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谈了他对该案的法律认识:该案要判定强奸罪名成立,需要证明两点——
“第一点是真实发生了性关系;第二点是被告人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
本案中,因为双方口供、现场视频都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本案的重点就是,3名被告人是否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
本案经过两审裁判,法官都认定3人构成强奸。那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呢?比如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几个疑点,双方发生关系过程的视频中,女方并没有反抗的举动,法院认定的下药强奸,也存在疑点。“我相信司法最终会给予公正的回答。
当然,假设本案如果不构成强奸,那可能涉嫌另一个罪名,那就是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规定,纠集3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就可能触犯此罪名,此罪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曾杰认为,被告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仅仅是证明本案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确定案件事实,法院还会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比如医学鉴定、现场提取的痕迹和物证、知情证人的证言、双方的口供、转账记录等综合判定。“当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检察院一方,而不是被告人一方。”
“本案究竟是强奸还是嫖资纠纷,关键还是要看检方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3名被告人有罪。”曾杰表示,如果当初被告人之一的康某某转了钱给闫某某,只能间接证明双方的嫖宿关系,不能直接否定是否存在强奸的事实。此外,陪酒女闫某某指控强奸,同时要求民事赔偿作为出具谅解书的条件,并不矛盾,这在刑事案件中是正常的被害人权利。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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