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影导演冯小刚执导的《芳华》,在上映一年多之后惹上官司。作为原告的湖南籍肖姓编剧诉称,电影《芳华》抄袭他的剧本《蓝姆伽的救赎》,因此将冯小刚与电影版权方告上法庭,并索赔300余万元人民币。而四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影片与同名小说《芳华》的作者严歌苓曾签订协议,有合法来源,因此要求驳回起诉。
据新京报报导,湖南籍编剧肖宇飚状告电影《芳华》著作权侵权一案,稍早前在北京市朝阳法立案后,4月11日下午进行了庭审。四被告分别是该片导演冯小刚,以及投资方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耀莱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东阳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华谊公司)。
报导指,四被告均未到庭,而是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剧本托人发邮件传给冯小刚?
在庭审中,原告肖宇飚诉称,2015年1月,自己创作完成了《蓝姆伽的救赎》,并于2015年1月8日将该剧本发给胡某,希望胡某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而因杨某与冯小刚关系较为密切,胡某遂将剧本发至杨某的邮箱,邮件中剧本的标题为《远征军》。
20多天后,肖宇飚得知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初步认可,并希望进一步完善剧本。为此,在经过一个多月的修改之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将剧本发送给胡某,由胡某转发给杨某。
原告在诉状中称,此后几个月,胡某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后来电影《芳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发现影片故事与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相似。无论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并请求: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被告方没接触原告的剧本?
经过法庭辩论,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起诉理由并不同意,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其中,东阳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其一,原告一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是《蓝姆伽的救赎》的著作权人,且被告未接触到该剧本;其二,《芳华》与《蓝姆伽的救赎》没有根本的相似性,也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表达,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并不是独创性的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三,《芳华》的剧本有合理的创作来源,电影是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该公司已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过相关协议。
庭审中,冯小刚一方补充说,他们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冯小刚无关。杨某可能在某工作场合与冯小刚有过一面之交,但没有私交,互相没有联系方式。而且电影《芳华》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
对于四被告未接触过原告方剧本的观点,原告称,自己与被告的联系是通过案外两名证人,由于时间关系,4月11日无法出庭。
在举证期间,原告拿出两剧本对比称,框架、人物关系、人物背景灯、画外音设计相似。《蓝姆伽的救赎》描写的是一个留学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的组合,《芳华》是一个文工团女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的组合,且都是在战争背景之下。原告还表示,《蓝姆伽的救赎》是一个班级以及班级中的两个主要人物组成了故事框架,后面还涉及五位配角,剧本中,班级里有一个小反派和一个少数民族,《芳华》中也有。
对此,东阳公司质证称,《蓝姆伽的救赎》剧本与电影《芳华》相比,故事的主题思想、表达方式、设计等都不存在相同或相似。华谊公司认为,电影《芳华》与剧本《蓝姆伽的救赎》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且原告主张的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方认为,冯小刚是电影《芳华》的导演,严歌苓是编剧,这证明了电影来自小说《芳华》,东阳公司的代理人称:“《芳华》的创作符合严歌苓的个人背景,其在文工团工作过,也做过舞蹈演员,在战场上做过军医,符合其个人经历。我公司获得了改编和创作的权利。”
鉴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都需要补充提交材料,因此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电影《芳华》以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为背景,讲述了一群军队文工团员的青春爱情故事。2017年9月一度遭遇撤档,冯小刚曾公开洒泪。影片最后能够上映,用冯小刚自己的话说,可谓经历了“一波十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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