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多年前,因为梅州市大埔县白石村高湖塘整村搬迁,70 岁老人刘木(化名)的老屋一直无人居住,已破败倒塌仅剩地基。
为了方便每年的祭祖回乡有落脚点,刘木想将老屋推平,重新修建个简单铁皮屋,遂租借了黎善(化名)的钩机,铲除了泥土屋。没想到,侄子刘海(化名)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 多万元。
今年 2 月 26 日,大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木与黎善是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 62520 元。俩被告均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 我并无主观铲除那老屋,也没有具体操作钩机施工,只是出于善意,作为中间人,将钩机师傅介绍给刘木,不应当承担责任。" 黎善不服。而刘木也称,自己作为真正的老屋继承、管理者,出于安全考虑,有权处理已经倒塌多年屋基。
4 月 25 日,梅州中院进行公开庭审,庭审上双方再次针对争议点进行辩论,新快报记者前往旁听,二审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叔叔租借钩机推平老屋 侄子告上法庭索赔 20 余万元
据了解,从大埔县城到白石村有 32 公里,从白石村再到深山密林中的高湖塘,山路崎岖,还得 1 个多小时车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原因,2005年,全村村民在领取政府每户 1 万元的搬迁款后,整村搬迁。
2011 年,黎善经人介绍,到梅州大埔县高湖塘承包荒田、山地来种植药材。在接下来的几年,刘木得知黎善租借有挖土机,一直表示希望他介绍钩机用来平整倒塌多年的老屋地基," 重新修建个铁皮屋,用来祭祖。" 刘木说。
黎善看到刘木那老屋没人进出过,且已经严重坍塌、烂屋内外长满杂草、树木丛生情况,经不住刘木多次的请求,2017 年 12 月 10 日,两人签订协议,以 15000 元施工工资转租借挖土机,帮他平整地基。2018 年 1 月,钩机师傅钟亮(化名)便按照刘木要求的老屋地基进行了平整。
可在房屋被铲除之后,刘木侄子刘海认为,那平整的泥屋地基,是自己在高湖塘父亲所建,屋内还有很多生活用品,在 2018 年 1 月 19 日报警,要求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起诉至大埔县法院,最先的起诉书,只是将黎善列为补告,赔偿207200 元,刘木和钟亮在庭审过程中才纳入 。
铲除前兄弟间曾口头商量过 称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对此,租借钩机的黎善认为,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是刘木所实施,自己仅是租借行为,当时刘木多次表示是房屋的权属人,如今屋烂倒塌得进人不得,便想铲除后重新建造铁皮屋一年一度回乡有个落脚点。此外,刘木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以及屋内损失,仅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自行制作的清单,无法证明房屋地基是他的,无法证明清单内物品是否存在,其要求赔偿的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刘海的叔叔,在一审过程中,刘木认为对方不具备诉讼资格,非适格原告。刘木告诉记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海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他连房产证、建房许可、宅基地证明等均未提供,他说房屋是他继承了,是不是过户了?权属都不是他的,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刘木表示,他有三兄弟,因为老屋10多年无人居住,全村也没有一户村民在此居住,大哥、二哥去世前,三兄弟商量好,将倒塌房屋铲平后,建造一间便于祭祖的铁皮屋。此外,他还出具了书面声明,表示全程事宜由他本人负责指挥,也去鉴定机构作了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另一被告黎善无关。他强调,烂屋倒塌10多年,完全没有价值。
当记者问到为何铲除房屋时没有告知侄子等人呢?刘木告诉记者,他的大哥多年前去世,去世前多次口头交待要回去平整老屋," 而侄子 10 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大埔县城,跟他从来没有过联系,侄女远嫁平时也未有联系。房屋他从来没有管理、维护过。”
为此,刘木认为侄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权属证明、房屋评估成二审争议焦点
在一审期间,大埔县法院认为,刘木的大哥刘某去世后,上述房屋及杂间由刘海等人管理使用,被告刘木、黎善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情况应当清楚。而刘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就授意黎善铲除房屋,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民事权益。
评估机构作出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上述房屋及杂物间的价值为 59070 元,用去价格评估费 3450 元。为此,大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木及黎善共同赔偿 62520 元,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刘木、黎善提起上诉。记者在旁听过程中了解到,在二审庭审上,原告未提供权属证明、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可靠性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时,原告刘海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也没有建房许可、宅基地等证明,只是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其父亲所建设。在二审庭审上,刘木也出具村委会证明对抗,以证明刘海的村委会证明不能用于价值、评估等用途,只能证明刘海的父亲在村里有屋基。
对于《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刘木还向二审主审法官表示,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在一审时已当庭质疑其可靠性," 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没有双方质证,评估机构没有实地测量与勘测,是根据房屋仍然完整时的照片、刘海手写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计算出的结果。而且假设房屋是全新的状况进行评估。”
而黎善的代理律师指出,刘海没有出具权属证明并非适格原告,其主张物权的应当提供登记证明,即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其对涉诉房屋具有物权,或者被继承有物权。
此外,黎善代理律师还表示,本案中,刘木与黎善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刘木委托黎善,介绍雇请钩机师傅代为清理已经坍塌的房屋。而这种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
因此,该名律师在庭审上强调说,黎善主观上无过错,且属于善意行为,一审法院将黎善和刘木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由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无充分的事实支撑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此案二审仍未宣判,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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