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的沈先生,因电话号码出现在电视剧《天网行动》中,而频繁的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一事引起热议。
询问后,他得知电视剧《天网行动》中,反派人物在配合警方调查时,报了手机号,而这个号码正是沈先生的。
5月18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电视剧《天网行动》的发行方获得了一份关于此事的道歉信。信中称,作为剧方,剧组对此事高度重视,并立刻对剧集内容做出整改处理并深刻检讨。同时,剧组向沈先生表示诚恳道歉。并感谢大家对《天网行动》的监督。
此外,发行方还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已经删除剧中工作人员失误使用的相关内容。
延伸阅读:
小伙的手机号出现在电视剧中 粉丝们蜂拥而至的热情让他招架不住
此前,在京工作的小张体会到了“爆红”的滋味。原来,在热播电视剧《爱情进化论》的第17集中,出现了被称为“职场精英”“校园男神”的男二号的电话号码,而这个号码正是小张的手机号。自从8月9日晚,这一集电视剧的预告片播放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短信和无数的微信好友申请,铺天盖地地涌向了小张的手机,这让原本是个普通人的小张有些手足无措。
小张回忆,自己的手机是在9号晚上11点多开始出现异常的。“当时我已经准备睡觉了,手机突然在短时间内接到了接连响起,这些电话有的‘喂’了两声便自行挂断,有的则问我是不是丁宇扬(电视剧中男二号的名字),我也没看过这部电视剧呀,弄得我莫名其妙的。”起初,小张以为是有人留错了电话,没有在意,直到第二天更多的电话、短信以及微信好友申请铺天盖地般地涌来,小张这才觉得不对劲。
通过搜索小张才知道,这个被称为丁宇扬的人是热播电视剧中男二号的名字。在逐集观看了电视剧后,小张终于在第17集中看到,里面出现了男二号的手机号,而这个号码正是自己的手机号。
洛阳、青岛、南通、大庆……从小张提供的截图中记者看到,来电的地址遍布全国各地,短信也大都在询问他是不是丁宇扬或是许魏洲(丁宇扬的扮演者)。“自从电视剧播出后,许多观众误认为电视剧里的手机号与剧中演员有关,因此打来电话或者发短信。可是这些粉丝不分昼夜、频繁来电,或者申请添加微信好友,每天都有上百条,我简直不堪其扰。”小张并非北京人,但在京工作。业余时间,他都是通过这个手机号和微信与家人、同事联系。如今,大量的陌生电话和短信搞得他根本无法开机,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在播放这部电视剧的网站上,记者打开了第17集的预告片,当带有手机号的画面出现后,弹幕的留言中有大量“我打了,竟然还有人接”、“能打通,电话是真的”等内容。
截至昨天,小张依然每隔十几分钟就能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或短信,微信上的好友申请也仍在不断增加。难以忍受的小张曾想过换个号码,但这个号码用了多年,和各种APP客户端和银行卡进行了绑定,换号码实在不是他的理想选择。
“我曾想让电信公司帮我屏蔽掉这些来电,但是人家说,只有长时间、多次的重复来电才能进行屏蔽。像这样只打给我一次,但是是不同号码的情况无法屏蔽。”小张说,他想通过媒体告诉那些追剧的人,别再打电话、发短信和添加微信好友了,“我真的不是丁宇扬,让我的生活恢复宁静吧。”
张先生不堪其扰,遂起诉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以及网络播出平台爱奇艺公司。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新丽公司一审被判赔张先生共3.5万元,包括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公司现已决定上诉,张先生和爱奇艺公司则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判
手机号属隐私范畴个人信息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院曾审理一起涉及电影《亲密》的类似案件,但因被告并非电影的版权方,而是发行、零售主体,没有判令经济赔偿。法院判决驳回手机机主要求影片发行方、DVD制作出版方及零售商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的诉求,责令影片发行方、DVD制作出版方对影片中涉及手机号码的情节予以技术处理,使影片中不再出现完整电话号码;此前,均不得再授权播出或发行该影片及相关DVD产品。
海淀法院的张江洲法官介绍,这类诉讼案由一般是侵害隐私权纠纷,多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手机机主往往起诉涉案影视剧的出品公司(版权方)、发行公司、播出平台等。而从审查责任、审查义务角度来看,主要责任主体是涉案影视剧的出品公司(版权方),不过发行公司、播出平台要配合停止侵权,对涉案电话号码进行删除或打码技术处理。
张法官认为,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码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被大量使用于银行卡办理、网络授信等信用活动。一般而言,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
关注并使用“百度APP”访问无忧岛数码家电,各种价格便宜大牌精品数码产品等你发现~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无忧岛网对观点赞同或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来源于 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