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进行一审宣判,黄一川被判处死刑。
今天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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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犯罪可以免责吗?
在一些人看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似乎可以“免责”,这样的看法对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将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三类情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刑法在从轻处罚的规定上用的是“可以”一词而非“应当”“应该”,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后果、到案后表现等内容进行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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