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消费者李某因不满所购商品
在该淘宝店铺给予差评
不料被卖家告上法庭
称李某侵犯店铺名誉权
9月11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证词
李某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原告在此过程中一直通过阿里旺旺与李某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的事实。李某无视卖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卖家卖假货。
卖家认为李某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其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其信誉严重受损,影响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与李某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卖家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
买家无事实依据发差评,致店铺销量下降
被告在原告卖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在与卖家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之后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自己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
李某认为卖家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且李某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李某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涉案产品引人误解,买家差评无主观恶意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卖家并未积极地给买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先是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李某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其退货退款的要求。
经法院综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卖家不构成诽谤、诋毁。但是,李某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将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李某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发表淘宝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提醒
法院提醒
目前,网购已成为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当产品纠纷产生时,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对于消费者来说,淘宝评论机制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虽然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是消费者应注意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或者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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