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关于分批出货信用证延长有效期的问题

转载 网络  2019-09-28 18:37:54  阅读 2111 次 评论 0 条
直入主题,简述如下:
1.信用证限定了币种金额,可以分批出货
2.信用证的最迟装船日和信用证有效期都是9-20

于9-13日要求客户延长信用证有效期,主要原因在于客户那边需要增加产品数量,迟迟未定。(我们在8月底已经发出了第一批次货,且已经交单,提单日后30天付款,后面剩一批的数量有变动)
所以这个信用证一定是得改的,问题是今天才收到客户邮件说数量定下来了。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失效,客户让重新发PI改证,我得注意哪些事项呢?
1)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E: 191130-CHINA
2) 32B: CURRENT CODE, AMOUNT: as per updated PI amount
3)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191130
4) 45A: ALL 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P/I NO.: (as per updated。虽然UPC规定不参考其他合同等约定,但是一般都这么操作,9月初更新过一次PI,日期和PI都是按照最原始的PI做的,只是更新了数量和金额)

另外,之前信用证开的是MT710的转开信用证,银行都审的不那么仔细。。。

多谢各位高手指点,谢谢
 
常规做法:

LC按PI开。开出后要修改,直接从LC上改,不必先改PI,然后再根据它去改LC。

在给银行的修改申请书上清楚地交代要修改的内容,比如装效期。
 
1)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记住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那么,一切皆可以此去分析和解决。就本案例而言,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严格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交货和交单即可——发票金额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处理,包括交货和交单都应根据修改后的信用证要求操作。

2)可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只要每一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交单,开证行没有提出不符点和拒付,就表明该批次交货收款没有问题——本案例为提单日后30天付款,则开证行需要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后才会付款。且与后面的交货无关。与后面的信用证的修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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