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一个月内网购下单633笔,后申请退款624笔,但每一单都拒不退货,淘宝平台将女子周某诉至法院索赔1元。今日(12月4日),新京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平台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发时还不到20岁的湖南女子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分别下单。其中,在2018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下单289笔,当月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在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下单344笔,当月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这一个多月里,周某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2018年12月19日,淘宝网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淘宝网认为,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系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了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流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还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
另外,被告周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注册淘宝会员,其签订的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据了解,此案是淘宝网起诉恶意退款系列案件中,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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