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赏女主播六万多元后,整理千段视频报警:她涉黄,退钱

转载 网络  2020-01-12 12:56:13  阅读 1435 次 评论 0 条

俞华(化名)是一名1992年出生的小伙子,平时经常在直播平台观看女主播赵某,在多次打赏合计6.3万余元后,他将女主播、直播平台告上法庭,称女主播赵某的直播内容涉及性、黄色内容、低俗,他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

记者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已作出判决,驳回俞华的诉讼请求。

男子起诉女主播要求退还6.3万打赏费

俞华是广州一家直播平台注册的用户,赵某是该直播平台的直播发布者。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俞华在半年内给这个女主播打赏了63481.338元。

据了解,赵某是一名1999年出生的女主播,后来赵某被政府部门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经俞华整理,赵某涉及性、黄色内容、低俗价值观等的直播内容达到上千段。

在他看来,针对低俗直播内容的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为此,他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他的打赏行为因赵某直播内容大量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此外,俞华还说,他明知赵某直播内容大量违反公序良俗,依然对其打赏,直播平台明知此主播直播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在数十次投诉后依然纵容其直播,直到政府要求封禁才彻底封号,俞华与二被告都存在过错,请法院对各方予以训诫。

对此,赵某辩称,俞华在直播间观看直播,对其进行“打赏”,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已由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俞华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

而直播平台辩称,俞华与直播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在俞华送出虚拟礼物之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存在任何合同无效的情形。

平台还表示,即使赵某在直播期间存在偶尔的言语粗俗,但俞华的打赏行为,是出于多种原因的,并不能简单认定其是针对赵某直播过程中极少部分的较为粗俗的语言进行的打赏,更何况俞华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赵某进行打赏时,赵某存在粗俗的语言表达。

女主播账号被永久封禁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对此纠纷,早在2018年8月20日,俞华就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在直播间的消费合同。

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俞华完全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作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需要赵某支付任何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俞华以其与赵某达成服务合同,且赵某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退还打赏款和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4日,俞华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举报赵某在直播期间涉嫌违规。2018年11月28日,该局调查了解,赵某此前在直播期间,与观众互动中的言语涉嫌低俗违规,被直播平台给予警告处罚并勒令其停播整改。账号恢复直播后,于2018年10月又重蹈覆辙,在多次被处罚警告后均未改正,直播平台已对该账号永久封禁。

为证明赵某直播违反公序良俗,俞华提交了110段直播录像视频,视频显示赵某在直播中有描述性行为、性感受的言语互动等情况,但无直接显示直播的时间。

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诉求

据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俞华的诉讼请求。

焦点1: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焦点2:是否基于低俗直播内容进行了打赏?

赵某在2018年10月前的直播期间,与观众互动中的言语涉嫌低俗违规,上述事实经广东省通讯局调查认定,可以认定确实存在,但是通过该认定无法确定赵某涉嫌违规的具体时间。

根据俞华提供的录屏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直播录像,可以认定赵某与观众互动中的言语涉嫌低俗。

虽然俞华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赵某直播间进行了打赏,但是每次打赏的具体时间、打赏前后赵某前后直播的具体内容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认定俞华的打赏行为与赵某涉嫌低俗的直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3:俞华的打赏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

因俞华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基于赵某涉嫌低俗的直播内容进行了打赏,该诉讼请求无效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

焦点4:要不要予以训诫?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民事诉讼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可见,训诫属于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而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俞华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处理的范畴,在此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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