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被薅羊毛损失7000万,法律专家:京东可以取消订单,但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转载 网络  2020-01-17 21:05:38  阅读 1567 次 评论 0 条

近日,京东在推出的一个优惠活动中,原先需要满千元才能使用的200元满减优惠券被项目组设置成无门槛,导致羊毛党疯狂下单。大量200元左右的小家电被一扫而空,其中仅一款烤箱就被下单24万次,到手价仅6元,尽管随后,京东迅速修复了漏洞,并以优惠券异常为由锁定了未发货订单。但京东一夜之间被撸实际商品总额达到7000万元。引发了用户与电商平台间的对立,截至今日,已有多位用户在各类投诉app上针对京东锁定账单,拒绝履行的行为进行了声讨。而京东至今仍未对该事项的处置做出全面具体的回应。


该案例在电商平台运营中并非个案,前段时间,由B站UP主激化的,对水果网店的掠夺式购买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一家水果网店因为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水果”设置成了“26元4500斤”。某up主发现后,带领粉丝涌入网店疯狂下单,导致店铺相关商品产生了高达700万元的订单金额。之后,被“薅羊毛”的店铺发出公告,声称因为此次操作失误,店铺已无力承担,即将倒闭。最终在淘宝网官方和UP主的主动担责下,涉案网店得以重新开张。如果说后一例事件的解决,归功于少部分人为其恶意挑拨与教唆承担责任,京东这一事件上,则并不存在所谓带头人或是教唆者,在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部分用户选择诉诸于法院的形式维护自身权利,那么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这一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为何,将是下文所主要探讨的内容。

在案件性质的确定上,京东与用户间关于这一次薅羊毛行为的纠纷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两者实质上是在京东这一电商平台达成了购买京东旗下自营部分产品的协议,通俗而言,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从合同本身进行分析,因两者已在平台上就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形成了订单,且买方已付款。这一买卖合同已符合了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成立要件,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合同内未设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这一买卖合同自成立起即生效。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京东仅能通过主张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需要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内容,本案仅是简单的商品交易,并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无法适用。

我国法律中将合同可撤销情形分为如下几类:1、合同订立显失公平;2、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3、因欺诈而订立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本案中,从京东的角度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这两条可以排除。而显失公平这一条款在我国法律中针对的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成立民事行为的行为,需有一方处于违背真实意思的状态下,与本案情形也不相符。本案中,京东平台因其发放优惠券时的疏漏,导致在交易时,其对交易数额存在错误的判断,进而产生了大量亏本订单,对其造成了极大损失。正符合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中对重大误解的界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京东与消费者间的买卖合同明显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京东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作为消费者的用户角度,京东实际上实施的是一种“虚假宣传产品价格”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京东用户可要求京东平台对其在这次交易中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而相关工商行政部门应要求京东针对这一次的失误进行整改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自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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