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看新闻
(原标题:男子“众筹”72万元买口罩 不料提货时他傻眼了)
2月11日,南宁市民岑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名叫阿龙(化名)的中间人,对方自称可以协调上家王某,以每个2.4元的单价给岑先生供应口罩100万个。几经沟通之后,岑先生与阿龙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岑先生认为成交价格比较合理,又有朋友介绍的,所以爽快地把定金支付给了王某。
岑先生说:“从11日到15日之间,我就一共付给小王72万的定金,小王告诉我16日就可以拿到货了,让我去广东顺德去提货。16日我去到了广东顺德,但是我竟然没看到货。”
岑先生立刻电话联系阿龙跟王某退款,不料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意识到事态严重,岑先生在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报了案。
岑先生说:“22日早上我就拿到了这个立案通知书,然后当天晚上民警就把嫌疑人给抓到了。”
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水娟表示:“两人通过虚假买卖口罩的方式,诈骗了岑先生的钱财,这个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由于诈骗数额达到了72万元,数额已经是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能被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民警回应,待查实嫌疑人的诈骗罪行之后,他们会规劝两人如数将相关款项退赔给受害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不过眼下,岑先生非常害怕自己也需要为事件担责,因为这72万元定金,是由多位朋友共同筹款支付的,现在已经有人表示要报警维权了。
岑先生表示:“我也很着急,我那些朋友也一直催我拿这些钱,我自己暂时也没有这么多钱,拿去给他们。”
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岑先生本人没有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购买口罩,也没有借此非法占有出资人的钱财,原则上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他和其他出资人之间的问题,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等被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需在食药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件的证明资料。在网上销售的,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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