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郑清(化名)抱着妹妹的照片泣不成声。
一年前,妹妹郑陈梅被同居男友杨观宝拳击头部,摔倒昏迷,当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初,浙江苍南县法院给出一审判决,认定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受害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称被告人有故意拖延治疗、藏匿凶器的嫌疑,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因此已提起上诉。
受害方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称,本案有两个关键疑点:1.被告人为何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2.受害人身上有血,被告人擦拭行为,是在积极救治还是再蓄意破坏现场?
记者了解到,温州中院原本定于本月17日二审开庭,但又临时通知延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合伙
郑陈梅和杨观宝均是浙江苍南县人,一审判决书显示,两人是同居关系。
郑清说,妹妹是1973年生,前些年因为开美容院、投资等赚了些钱,经济状况在当地相当不错,同村人的评价大多是“长得又漂亮,又能干”。
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妹妹邂逅初中同学杨观宝,后来两人办了酒席、拍了结婚照,并且也育有孩子,只是纳闷为何没领证。
她说,妹妹和杨观宝合伙开公司,后来因妹妹有别的投资工作,经营主要交给杨观宝。
天眼查显示,该文化用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成立于2010年12月,法人代表为杨观宝,和另一股东郑陈梅和各占50%的股份。
再后来杨观秀加入,他是杨观宝的哥哥,变成三人合伙。
被告人杨观宝供述显示,他和郑陈梅都是“二婚”,“结婚五年多了,之前感情都是挺好的。”
杨观秀证言显示,“杨观宝和郑陈梅实际上是夫妻关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刚开始关系还是很好的,生育有一女儿。”
【2】吵架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以来,杨观宝和郑陈梅时常发生吵架。
杨观宝供述,是因其做生意把家里的钱亏了200多万,郑陈梅要管财务,因此发生了不愉快。
杨观秀指出,是杨观宝花了180多万,为公司购置了一批有问题的机器,致180多万的钱被骗走。
他说,“2018年底左右,杨观宝和郑陈梅为经济上的事大吵一架,听说杨观宝当时拿着菜刀,在砧板上敲了一下,郑陈梅吓得报警。”
在他看来,郑陈梅一吵起来乱骂,而杨观宝就算生气也就说几句。
但是,这些说辞在另一方看来却并不是那么回事。
郑清称,购置的机器有问题,是妹妹发现的,并且,经过清查,还发现公司账目混乱。
“于是妹妹提出给她150万,她从公司退出来,或者她给杨观宝150万,他和他哥哥从公司退出来,但对方未同意。”
【3】凶案
尽管有些摩擦,但是经过协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协议,明确郑陈梅为公司财务经理,并制定相关公司资金使用规则。
当众人以为这场风波已过,日子要逐渐好转的时候,不到一个月,突然传来噩耗,郑陈梅死了。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苍南县检察院指控信息显示:
2019年3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观宝在苍南县家中,再次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郑陈梅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杨观宝用拳头击打郑陈梅头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直至郑陈梅昏迷半小时后,才在赶来的家属陪同下将郑陈梅送医抢救。
当日,郑陈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龙港龙城中医院抓获在现场等候的杨观宝。
一审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观宝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4】辩解
被告人杨观宝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被害人被打昏倒在地,其在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打被害人姐姐和姐夫的电话,因没接电话,才打被害人哥哥的电话,后来拨打120电话。
后把被害人放在电视前的海绵垫上放平,开始急救,掐人中,拿热毛巾搓身体等。
他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称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虽然夫妻双方近两年关系不好,但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当晚被害人洗澡后主动到书房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为了避让已经主动一个人来到客厅,不想继续争吵。
后因被害人持续辱骂而反击,在被害人倒地之后没有继续击打,而是积极救助,从法医鉴定分析,没有痕迹,说明被告人行为有节制、有克制。
被告人没有把被害人打倒的故意,即使当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两次,目的也是为了推开被害人或者属于生活上轻微殴打的意思。
关于未及时打求救电话,从时间上讲,事发后几分钟才是合理、合适。
尸检报告显示左颞顶2.9厘米长头皮挫裂伤及头皮下出血,而头部外伤是因为被害人倒地瞬间与地面碰撞导致,并非直接拳头击打导致,被害人冠心病的病情极其严重,被害人的自身情绪已经导致病情急剧恶劣诱发,从而导致摔倒在地直至抢救无效死亡。
【5】定性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并无二致。
关于定性问题,苍南县法院指出,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陈梅因家庭琐事纠缠、打斗,随即杨观宝拳击郑陈梅头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行为会导致他人头部受伤或倒地摔伤。
但其仍然实施该拳击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郑陈梅的死亡与杨观宝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杨观宝应当对郑陈梅的死亡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辩护人据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观宝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苍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书显示,杨观宝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潇湘晨报记者留意到,2019年杨观宝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其公司股权也被冻结。
【6】疑点
在郑陈梅家属和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看来,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而应属于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并已准备着等待二审开庭。
首先,郑陈梅血迹是否被清理,动机是什么?
郑陈梅的6岁女儿证言显示,妈妈被爸爸打倒在地后,就流血了。郑陈梅的哥哥证言也显示,在医院发现妹妹后脑勺有口子,头发有血迹,有清水清洗过的痕迹。而杨观宝在供述时称,曾给昏迷后的郑陈梅喂水,且拿了一块蓝色毛巾擦拭。但是,后来那块蓝色毛巾不见踪迹。
其次,郑陈梅死亡,是否受过钝物袭击所致?
尸检显示,郑陈梅头上有2.9厘米长的挫裂伤,而拳头打不出这种伤口。值得注意的是,杨观宝在供述时说过,两人吵起来后,他曾转移到客厅,坐在沙发上抽烟。家里一直摆放有烟灰缸,但是随后烟灰缸也消失不见。
关于案件判定上,同时有两方面存疑:
一方面,尸检结果显示郑陈梅死于心脏病,但是在其家人的印象中,郑陈梅从未有过任何患心脏病的迹象,之前郑陈梅还在医院做过体检,也并未发现心脏有问题。
一方面,在医院时候,杨观宝曾以女儿无人照顾为由,试图离开,被郑陈梅哥哥拉住,且有隐瞒是否有血迹嫌疑,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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