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何来消费”“押金何时能退”“收的钱又给了谁”……续费操作更是引起诸多质疑。且若问ofo绝处逢生的几率有多少?恐一众网友给出的回答:几乎为零。
近两年来,创始人戴维被限制高消费36次。另有媒体曝出,截至2020年8月1日,ofo平台仍有1600多万用户等候退还押金,若以99元计算,债务总额高达1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ofo争议并不止于此。平台用户想要借助法律手段要回押金,需提交仲裁,然而解决纠纷最低成本达6100元。
柒财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清华大学学生孙某就曾就《ofo小黄车用户服务协议》(下称《协议》)中仲裁协议向法院申请无效。不过,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孙某请求。
01押金未到手 费用被续上
“全网返利,购物省钱。”再次重启ofo APP时,柒财经发现,平台变为购物网站导流平台。据悉,这是ofo为退还押金在去年底推出的新招。
具体而言,ofo用户可选择将99/199押金转到领钱板块,不过该操作是不可逆的,一旦将押金转为等同余额后,即视作放弃对押金的索取。
而用户要拿回押金,需点击ofo平台上的购物链接跳转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完成购物后,以返利形式获得相应的押金及额外现金奖励。
需特别指出的是,ofo APP“首页”中除商品的展示区外,“扫码用车”“查看押金”被置于“拼多多专区”“京东专区”“9.9特价”之前的第一、第二的位置。
不过,点击“扫码用车”后,柒财经无法查看车的具体位置,且在街头很难看到ofo小黄车。可这已消失的小黄车近日却被指仍在自动续费。
据北京晚报报道,此前周女士的微信账户突然被扣了52元,后经查询发现是ofo季卡在自动续费。周女士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联系ofo方面,可都没有得到回应。
而这一事引起了网友重提旧事,在微博上发起投票“你的ofo押金退出了吗?”其中,部分网友表示,不仅没退,还被扣了钱。
事实上,自动续费是视频网站普遍具有功能,这种服务前提是要开通平台VIP会员服务。当VIP服务即将到期时,平台会从用户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代扣下一个计费周期服务费。
一般而言,视频网站上,开启自动续费VIP会员每月所交费用要比非自动续的低。而引导用户开通自动续费手段普遍都是首月费用优惠。不过往往,用户可能会遗忘自动扣费事情。
而且这种“懒人服务”是用户不用输入任何密码,即可完成扣款这一过程。像京东等电商、一些共享充电宝、滴滴这类网约车平台等都设有免密支付。
此外,“自动续费”功能引来不断的吐槽声。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很多消费者反映,APP应用中找不到取消入口、没有通知情况下自动扣款等等。
事实上,若想关闭自动续费,用户需要到对应支付系统内取消。只不过,ofo小黄车已无法正常运营,自动续费自然会引来更多人不满。
柒财经注意到,据微信《扣款授权确认书》显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户向财付通发出支付指令,财付通就可按照该指令进行资金扣划,财付通对商户的支付指令在实质上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由用户和商家自行承担。
且因商户的原因导致用户遭受经济损失,由用户与商户协商解决,与财付通无关。
02申请ofo仲裁协议无效 清华大学生请求被法院驳回
而按照《协议》中15.2规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遥遥无期等待退还押金同时,ofo用户若借助法律手段,需要付出远比99/199押金高出很多成本。
柒财经了解到,在上个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孙某与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孙某(申请人)为清华大学学生,其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15.2条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费由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拜克洛克公司”)承担。
具体理由,孙某认为,消费者提交押金一般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赁单车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过高,会实质性阻却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故该仲裁协议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且孙某主张拜克洛克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未能就该仲裁协议进行显著提示,也没有设置进一步阅读仲裁协议的入口链接,没有询问消费者是否阅读过《协议》,更没有强制消费者阅读《协议》。
对于此,拜克洛克称,《协议》第15.2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平等适用,仲裁条款约定事项仅为争议解决的范畴,并未限制孙某的权利或者加重其责任,也不会免除拜克洛克公司的责任。
且拜克洛克还提到,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册用户注意争议解决条款,比如黄色字体、加粗、加重字体等,这些提醒方式在孙某提交的证据中也有体现。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所涉《协议》中第15.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系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相关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该法院还明确表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此,法院认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本案所涉争议解决条款只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就该条款而言,拜克洛克公司并不存在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孙某方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情形。另孙某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故孙某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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