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甄建磊分两次在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以下简称“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花费24192元。他原本计划在年关时用这些酒招待亲朋,但发现这些酒是假酒,为此他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至今未果。
12月9日,甄建磊对记者说,购买酒后,他与朋友准备打开一瓶喝时,朋友怀疑酒是假的。
甄建磊购买到的假茅台酒(受访者供图,来源:上游新闻)
2019年12月5日,甄建磊向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玉清商贸部售卖假酒。同日,甄建磊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金,经李某金辨认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个月后的1月8日和1月9日,甄建磊向南部县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被告是玉清商贸部和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红梅商贸部(以下简称“红梅商贸部”)。
甄建磊的诉求是商家退还价款,并作出10倍赔偿。
红梅商贸部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甄建磊第二次在玉清商贸部购买6瓶茅台酒时,电脑小票加盖了红梅商贸部的发票专用章。
2020年3月,根据玉清商贸部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南部县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喻某迪对案涉酒进行重新鉴定,得出假酒的结论。
6月24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对玉清商贸部作出处罚:没收9瓶假茅台,并罚款3万元。
南充市中院作出的甄建磊上诉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来源:上游新闻)
8月7日,南部县法院一审宣判:玉清商贸部返还甄建磊购买茅台酒的价款共24192元,驳回了甄建磊10倍索赔的请求。法院认为甄建磊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
甄建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11月5日,南充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
目前,该案重审时间尚未确定。
来源:上游新闻(syxwk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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