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假设两单信用证,同一个客户
不过第一单是指定银行议付,开汇票,提单日后60天远期
第二单则是制定银行延期付款,不开汇票,提单日后60天延期付款
在网上看了不少资料,发现这两个概念不同,但在风险上基本一样,总结一下,如果有问题,还望指正,谢谢!!
60天远期议付,即提单日60天后,开证行/付款行汇款给制定的议付行,议付行再汇款给受益人;
60天延期付款,即提单日60天后,开证行汇款给指定的银行(一般是通知行,这时候这个通知行也就是付款行吗?)
议付条款下,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无误后,可以向已付行申请押汇
如果汇票经开证行承兑acceptance,则可以像议付行申请贴现
押汇和贴现,在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没有太大区别,押汇需要扣利息,贴现要扣贴现费;
在银行的角度,由于贴现是有其他银行承兑过的,所以虽然押汇和贴现,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想承兑行追索和向企业追索,肯定是前者,也即贴现的风险相对小。
不知道我这些理解有没有什么错误的地方
还有几个地方不是很明确,想请教
问题1:要贴现的话,是不是必须把L/C的41D规定为“承兑行 by acceptance”,然后后面再规定需要汇票?(即列出42A和42C),这样就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受益人交单的议付行申请贴现?
问题2:延期付款中,通知行一般扮演什么角色?议付的时候,一般通知行都是议付行,付款行由开证行/汇票drawee担任;这时候是延期付款而不是议付了,那么这个时候,通知行是在60天到期之后,接收开证行的货款,然后扮演付款行吗?
问题1:要贴现的话,是不是必须把L/C的41D规定为“承兑行 by acceptance”,然后后面再规定需要汇票?(即列出42A和42C),这样就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受益人交单的议付行申请贴现?
“贴现”严格来说,是个票据行为,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并不合作严格的票据“贴现”这个产品的。当然,口头也经常说信用证贴现,泛批在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付款前,对交单在预扣利息和手续费的预付行为。 “押汇”啊,“贴现”啊,“议付”啊,其实银行自己也搞清...别劳这个神了——举个栗子:我刚入职国际国际部时,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的法律性文件,统一使用《出口信用证议付合同》。用了阵,感觉信用证国际惯例对“议付”有严格定义(UCP500时代强调付出对价才构成“议付”。我们对自己审单员审单水平不自信,所以融资大体在开证行承诺付款后才操作,所以决定改《出口信用证押汇合同》,用了一阵,又感觉“押汇”一词,国内《贷款通则》没有定义,国际惯例没有定义,更不好,于是改回《出口信用证议付合同》....
承兑信用证,我们国内银行基本不愿意接受指定担任承兑行,所以基本以开证行自行承兑为主。这样,融资银行反而没有“指定银行”定位而不愿意融资(浦清就是这样“。 不过可以做福费廷,福费廷融资反而不在乎指定银行地位。
问题2:延期付款中,通知行一般扮演什么角色?议付的时候,一般通知行都是议付行,付款行由开证行/汇票drawee担任;这时候是延期付款而不是议付了,那么这个时候,通知行是在60天到期之后,接收开证行的货款,然后扮演付款行吗?
同上,银行很少接受开证行指定担任”付款行“,所以实务中以开证行自行出任付款行为主,这样,既没汇票,融资银行又没指定银行地位受UCP保护,所以这类信用证融资功能大大受限。
当然,如果指定银行(不一定是通知行)同意接受指定,延期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指定银行如果向交单人作出了延期付款承诺,就可以融资了。
远期信用证项下希望取得银行融资,个人建议,远期议付, 带汇票。
顺便提一下,贸易融资实务中没有汇票更没有信用证“抵押”给银行的贷款。信用证的汇票,受益人早把收款权“背书”或直接交付形式让渡给交单行了,还有抵押价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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