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晚上,张小丽边玩电脑,边吃火腿肠。手机响了,张小丽放下吃了一半的火腿肠,接起了电话。她刚挂掉电话,就听老公大呼小叫起来:“小丽,这火腿肠里是什么东西?”
张小丽凑过去一看,呀,她只觉胃里面一阵翻江倒海,“哇”的一声呕吐起来。
原来她咬过的半截香肠里有一只苍蝇,还隐约能看见翅膀呢。
当晚,张小丽就给这半截香肠拍了照片,作为证据。第二天,她便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立即给火腿肠的生产厂家打了电话。
厂家很重视,来了质检部和销售部两名经理,他们看了实物后,确认苍蝇是在生产环节混进去的。
事件清楚了,可如何解决,双方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张小丽说:“我昨天折腾了半宿,现在想起火腿肠就恶心,这会是我一辈子的阴影。为此,你们要赔十万块精神损失费。”
厂家代表吓了一跳,说:“我们的火腿肠并没有给张小姐您带来实质性的伤害,十万块赔偿是狮子大开口,太离谱了。这样吧,我们给你一千块,算是补偿和歉意。”
面对双方的分歧,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也很为难,按现有的法规,商家售出的商品有瑕疵,只能退货或者给予商品价值十倍的补偿。可眼下双方意见差距太大,他们也不好调解。
张小丽回到家里,越想越有气,索性给厂家老总打了电话。
在电话里,张小丽干脆把索赔款抬到二十万。她还说,少一个子儿也不行。
电话那头,老总似乎愣了一下,好半天才说:“张小姐,您先消消气,我们明天到酒店面谈,凡事都可以商量嘛。”
张小丽见对方先软了,更加强硬地说:“面谈可以,但条件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不赔钱就曝光你们!”
第二天上午,张小丽如约来到酒店,厂家的老总已经带着两个人等候多时了。
老总给张小丽倒了一杯咖啡,客气地说:“这样吧,张小姐,请你把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再复述一遍,我们这边再研究研究。”
于是,张小丽就像开机关枪似的,把昨天在电话里讲的话又说了一遍。老总哼哼哈哈地应承着。
张小丽说完,老总向旁边的人使了一个眼色,同来的一人便出去了。不一会儿,他带进来两个警察。老总站起身来说:“我们报案,这位女士正在实施敲诈!”
警察将张小丽及老总他们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在调查中,老总提供了当天在酒店的录音。
听了录音和厂家的陈述,办案人员觉得从录音内容分析,张小丽开口“二十万”,似乎确实存在敲诈之嫌,但这类案子毕竟与一般的敲诈案不同。于是没有当场定案,而是要研究后再作定论。
张小丽被带进公安局,张小丽的丈夫慌了手脚,他没有料到张小丽索赔不成,反倒惹上了刑事案件。于是,他赶紧找律师求助。
律师听完事情的前后经过,便及时找相关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意见。律师的意见是:张小丽处理此事在行为上确有不当之处,但关键是:其一,她所反映的事实并非虚构,即香肠内确有死苍蝇存在;其二,她向厂方表示可能要向报社曝光的行为也并无不当,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分析,她的行为与敲诈有本质上的区别。至于索要二十万元,则是属于维权过度……
最后,办案人员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张小丽的维权行为给予肯定,但对她偏激的做法给予批评和教育。
张小丽听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心服口服。最终,她与厂方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和解方案,由厂方给张小丽两千块,作为一次性补偿了结了此案。
律师点评:
《火腿肠风波》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者实施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故事中的张小丽,因为在形式上确有“数额巨大的二十万赔偿”为前提,“不答应就举报”为要挟,并在主观上似乎也有一定“不当占有”为目的意向。但是,公安部门在审核罪与非罪时,更看重其内在本质及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恶性程度等因素。
当然,张小丽的做法也确有不妥之处,如果维权过度,那么,距“敲诈”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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