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房产

原创 网络  2017-12-03 16:10:08  阅读 920 次 评论 0 条

  林山是一家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图书馆认识了老师杨丽佳。

   一个月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就开始计划着购房结婚的事。经过一番筛选,他们看中了莘松路上一套房子,总价170万元。

   当时,热恋中的林山为表其对杨丽佳的爱意,用个人积蓄付了60万元的首付款,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10万元,每月贷款也由林山偿还。更让杨丽佳感动的是:在自己分文未出的情况下,林山毅然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

   眼看一件好事大功告成,却不料中间起了波澜。

   原来,林山的母亲去世得早,父亲为了照顾孩子,一直没有再娶。如今照顾孩子的任务即将完成,他开始考虑起自己的事了。这一天,父亲把林山叫回家,郑重其事地告诉儿子:“三年前,我在小区早锻炼时认识了李阿姨,噢,就是楼下的李阿姨。她也是单身,我们在一起很合得来,所以我打算年前就把你李阿姨娶进门。”

   这事太突然,林山还没回过神来,父亲开始唠叨了:“你李阿姨吧,也挺不容易的,儿子媳妇孙子成天挤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媳妇儿又是个脾气大的主儿,李阿姨成天受她的气,这日子也不好过啊……”说罢,他眼圈竟然还红了。

   林山是个孝子,见事已至此,也就顺了父亲的意,还干干脆脆地说:“爸,我跟丽佳很快就要结婚搬到新房住了,这房子是您买的,您就作婚房用吧。”

   父亲似乎还有难处,吞吞吐吐地说:“李阿姨跟她媳妇儿已经撕破了脸,见了面就吵,以后楼上楼下这,这……”

   “那……您看,我该做点什么?去李阿姨家劝劝?”林山还是一头雾水。父亲似乎下了决心,说:“儿子,你不是刚买了新房嘛,要不先借我住几天,等事过去了,就还你。”

   “这……”林山犯难了,这可是新房,人家都是啃老,眼前这位倒好,啃小了!但林山毕竟是孝子,他犹豫了一下,婉转地说:“爸,这可是新房,丽佳会不会有想法?”

   老爷子的脸色一下子很不好看起来,说:“这不是临时借一下嘛,要不以后我贴钱,你们再买一套。”父亲后面又加了一句,“你爸这么大年纪了,还能活多久?”

   这话厉害,林山只得点头答应。

   事后,林山见到杨丽佳,说起父亲的要求,她当即就跳起来:“这怎么行?新房可以让给人家先住吗?以后再买,以后的事谁能保证?”林山听了不高兴,顶了一句:“那不是人家,那是我爹!”

   当晚两个人就为这个事情大吵了一架,过后林山又去找父亲商量,可是父亲也是倔脾气,说这事已告诉了李阿姨,不能再变了。

   就这样,林山和杨丽佳为了房子的事,天天见面就吵,最终决定分手。

   按理说,两人未登记结婚,应该没什么财产纠纷,但杨丽佳拿出了那份房产登记证,两个人共同名义下的房产权这下就发生了纠纷。林山认为这事没什么争辩的,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都是由他全额支付,杨丽佳没有出资,该房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杨丽佳则认为,两人虽然没有结婚,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份额,她坚持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一对恋人变仇人,最终一起走进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林山和杨丽佳双方名下,这是事实,应视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林山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林山享有房产80%的份额,杨丽佳享有房产20%的份额。

  律师点评:

  《热恋中的房产》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不动产物权登记实名制原则及由此引发的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析产分割时,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确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当恋爱共有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则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出资方一般占70%以上,未出资方一般占10%到30%份额为宜。

  特别提醒:恋爱期间的大宗投资,一定要有约定或协议,这样,万一分手也可依约作出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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