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骨灰盒

原创 网络  2017-12-03 16:10:08  阅读 880 次 评论 0 条

  家住江西的陈娟接到从北京打来的电话,说她丈夫突患脑溢血死了。听到这个消息,陈娟马上赶到了北京。

  陈娟的丈夫李文波是北京一家公司的总经理,那天追悼会上来了不少朋友。其中有一个女人,她找到陈娟,自我介绍道:“陈姐,我叫刘小丹,是李总的好朋友。”见陈娟反应不强烈,她又说道,“李总生前有在北京长住的想法,所以我想李总的骨灰盒就由我来保管吧,我会经常来给他献花,把他的骨灰盒打扫干净。”

  陈娟终于忍不下去了,她早就听说过这个刘小丹,以前是自己丈夫的秘书,也是自己丈夫的小三。由于刘小丹的加入,他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一直长期分居。

  陈娟一拍桌子,气愤地骂道:“真不要脸,我毕竟是他的妻子,你凭什么要保管我丈夫的骨灰盒?”

  刘小丹冷笑一声:“你也算是他妻子?你们有什么感情?我可以明白地告诉你,我和李总也有了孩子!”

  刘小丹的话,像一把剑,刺痛了陈娟的心,二十多年来的委屈、痛苦以及愤怒一下子爆发出来。陈娟一赌气,就把李文波的的骨灰盒扔给了刘小丹。

  在回家的列车上,随着车轮有规律的转动,陈娟慢慢开始冷静下来。她越想越不对劲,不管有多少原因,但自己和李文波的婚姻是有法律保障的。刘小丹凭什么保管自己丈夫的骨灰盒?再说,扔了丈夫的骨灰盒,回到家乡,怎么向亲朋好友交代?陈娟后悔了,她决定回家处理完事后,马上再回北京。

  几天后,陈娟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又回到北京。经了解,丈夫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

  陈娟立即赶到殡仪馆,要求取回丈夫的骨灰盒。可是,殡仪馆工作人员查阅了相关手续后,拒绝了陈娟的要求:“骨灰盒是一个叫刘小丹的送来的,经过了正规的合法程序。你要取走李文波的骨灰盒,必须得到刘小丹的同意,要出示相关证据。”

  取自己丈夫的的骨灰盒,难道还要得到他人的同意?陈娟觉得不可思议。但无论陈娟怎么解释,殡仪馆就是不给。

  无奈之下,陈娟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要求殡仪馆归还丈夫的骨灰盒。陈娟心想:妻子要回丈夫的骨灰盒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符合国家物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法庭居然驳回了陈娟的诉讼请求。

  为此,陈娟是既气愤又不解,这也太荒唐了!她决心再次上诉,要不回丈夫的骨灰盒,就决不离开北京!

  这一次,陈娟听了朋友的劝告,特地请了一位姓王的律师。王律师看了法庭的判决和陈娟的相关材料后,微微一笑,劝她放弃上诉。陈娟一听急了:“天底下就没说理的地方了?”王律师让陈娟冷静,说:“你起诉对象错了,应该起诉刘小丹归还你丈夫的骨灰盒,让殡仪馆协助刘小丹返还你丈夫的骨灰盒,这才有打赢官司的可能。”

  于是陈娟按照王律师的要求,重新确定了起诉对象。结果,法庭支持了陈娟的诉讼请求。刘小丹尽管长期和李文波共同生活,并有了孩子,但这是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刘小丹将李文波的骨灰盒返还给李文波的合法妻子陈娟。

  律师点评:

  《争夺骨灰盒》所涉及的是:物权保护和准确认定诉讼主体。首先是物权保护,骨灰是人体的转化物,凝聚着死者与亲人的情感,故只有近亲属和妻子才有保护和保管的权利;其次是诉讼主体认定必须准确无误。诉讼中,被告必须是直接侵权者,而与侵权者和侵权对象存在一定关联的则是第三人。故事中,陈娟对丈夫的骨灰拥有保护、保管权,但由于此案的直接侵权人是刘小丹而不是殡仪馆,故导致陈娟的第一次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各种精美短文、往刊读者文摘、故事会、意林等……请访问文摘阅读板块,

本文地址:http://wydclub.com/post/8485.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网络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