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从市立医院退休后,就有一家私人康复中心高薪聘请,因为老冯可是一个人物,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专家。
老冯在康复中心干了一年多,一切顺顺当当的,当然也拿了不少钱。
这年初春,北方沙尘暴肆虐,路上的行人都被刮得睁不开眼。
那天,老冯骑着自行车上班,就在一个红绿灯前,老冯眯了一下眼,好像红绿灯不亮了,十字路口车辆行人乱了套。老冯正在考虑是不是要过去,突然感觉有人推了自己一把,还没来得及回头看,连人带车子摔倒在了人行道上。
后来好心人将老冯送进了医院。经检查,他的右腿粉碎性骨折,医生告诉他,手术费用会比较高。但老冯也不太担心,自己是有工作单位的人,有工伤保障。所以一住院治疗,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可令老冯想不到的是自己的申请很快就被驳回,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这是怎么回事啊?
老冯一了解,是康复中心提出异议,他们不想付这笔钱。这下老冯很生气,自己在康复中心工作,跟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自己又是在上班的路上受伤,符合国家工伤认定的规定,符合申请工伤的要素,怎么就驳回了呢?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认定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列举了理由:
1。 本人服务的康复中心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 本人与康复中心虽然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接受康复中心的各种管理,付出劳动,领取报酬;本人的工作属于康复中心的业务范围之内,所以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
3。 在上班的路上被机动车所撞,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不久法庭开庭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表认为老冯虽然为康复中心工作,并获得了报酬,各个情况虽然也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由于他是退休返聘人员,因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法官也当庭进行了解释:国家关于判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标准第一条就是年龄标准。须年满16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依据我国现有规定,男性劳动者在60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老冯是退休返聘并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康复中心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由此法院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老冯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需要自行治疗。
律师点评:
《我为啥不是工伤》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从而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权利。故事中老冯受聘在康复中心工作,接受康复中心的管理,付出劳动,并领取报酬;但他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所以与该康复中心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要通过认定工伤来获得补偿也就不可能了。
但是,老冯与康复中心的事实返聘当属雇佣关系,故他可以通过雇佣法律关系向康复中心主张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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