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出台 海外代购要缴两遍税 平台最高可被罚200万

转载 网络  2018-09-09 22:20:59  阅读 2010 次 评论 0 条

大陆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后简称“《电子商务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后,其中受政策影响较大的是 C2C电商(也就是个人代购),微商、直播代购等被明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不论是个人、代购店、跨境交易的网站或其他组织,如果从事海外代购,必须要在中国工商局进行登记,并在销售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如果销售的是特殊类商品,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中文标签、未获取配方注册证和相关行政许可资格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食品销售需要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

除了消费维权,《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缴税也做出规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在中国境内的代购要如实报税、纳税,跨境电商需要在采购国和中国两次缴税。

违反《电子商务法》的卖家最高可被罚50万人民币,平台最高将被罚20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全国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为5.33亿,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网络支付金额达143.2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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