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六个月!温州“快递员强奸案”一审宣判

转载 网络  2018-12-29 20:24:30  阅读 1448 次 评论 0 条

12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涉强奸罪一案。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3岁的被告人张某,初中文化,贵州水城县人,案发时系快递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因为搬家而联系快递公司要求寄送快递。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受公司指派到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被害人住处收取快递。期间,被告人张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被告人张某未能得逞。而后,被害人报警,张某被随后出警的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综合全案定罪、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虽是受快递公司指派前往被害人处收取快递,但其实施的强奸行为是个人的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故快递公司并非共同的侵权责任主体。

 

经查明,该快递公司基于企业管理责任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图为受害者拍到的嫌疑人和车辆外观

 

被害人表示,事发后,由于网络热议及某些不实言论对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希望不要再受到大家过多关注,早日恢复平静生活。

 

【浙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记者 戚祥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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