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兴名誉权案胜诉 不要求被告执行判决给赔偿金

转载 网络  2019-03-05 16:31:37  阅读 1292 次 评论 0 条

3月5日报道 3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播报,称张艺兴诉杨某某侵犯名誉权一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杨某某向张艺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5万元。

正文还称:“当庭宣判后,张艺兴代理律师经与张艺兴本人沟通,表示鉴于杨某某在庭前已经发布了诚恳的致歉微博,考虑到法庭查证的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不再要求杨某某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

被起诉的杨某某曾在微博上公开发布、转发了大量针对张艺兴的内容,其中涉及侮辱诅咒性字眼,包括“张艺兴今晚暴毙死在街头”等恶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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