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下午,湖南大学通报了关于该校学生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结果,决定撤销刘梦洁硕士学位,给予其导师洪源警告处分,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事件回顾
3月27日,一名自称是云南财经大学教师的网友在微博发声,指责湖南大学硕士生论文涉嫌剽窃自己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该网友称此名学生的导师正是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次日,湖南大学在官方微博回应称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展开核查。
发帖网友称,自己是云南财经大学的教师,2017年3月以“腐败对企业逃税的影响效应研究”为题,申请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这个项目同时也是自己的博士论文选题。2019年3月,在完成博士论文写作后,查重时发现自己的论文与湖南大学一名学生发表于2018年4月的硕士论文“腐败对企业逃税的影响研究”累计重复了1万5千余字。
该网友称,经对比,该生剽窃的正是自己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事后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曾联系过自己,表示经过初步调查,这名学生的导师正是该网友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
据其称这种剽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学术剽窃,因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涉保密规定。
该网友还在微博上贴出了多张论文查重的图片,称“这是知网中刘同学的硕士论文和我博士论文的重复情况”。
该网友称,剽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博士论文的重复率及学术声誉,目前自己的博士论文送审和查重也因此受影响。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3月28日在中国知网以题名“腐败对企业逃税的影响研究”检索,并未查到被指剽窃的硕士学位论文,疑被撤下。
此外,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相关条文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其中,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都属于保密内容。”
而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或者扩散申请书中的内容。评审完毕或者无法评审的,应当及时退回、删除或销毁评审材料,不得擅自留存。”
换言之,倘若该网帖举报属实,抄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书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相关保密规定。
湖南大学通报:
学生私自摘抄,导师把关不严
举报网友在27日的帖子中,指责湖南大学查处不力,网帖发布次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在“湖南大学”官方微博上贴出说明,表示将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核查硕士毕业生刘梦洁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问题,并将及时公布结果。
官方微博全文如下:【说明】近日,网络上出现了对我校硕士毕业生刘梦洁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反映。学校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展开核查,结果将及时公布。我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一贯零容忍,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湖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9.3.28
时隔近一周,4月2日,湖南大学通报对该起事件的调查情况,称3月21日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组对此事进行核查,经查——
“刘梦洁的硕士学位论文《腐败对我国企业逃税的影响研究》存在抄袭现象,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刘梦洁的导师洪源在评审完云南某高校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之后,未及时销毁评审材料,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刘梦洁私自摘抄了该基金申报书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学位论文。洪源对刘梦洁的硕士论文未能认真履行把关职责。”
“学校决定撤销刘梦洁硕士学位,给予洪源警告处分,取消其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湖南大学还在通报中公布了对涉事师生的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出来后,有网友注意到,早在举报网帖出现前,湖南大学就已经开始了调查。
不少网友为湖南大学的严厉处理点赞:
不过,也有一些网友仍存疑虑:
教育部:加大对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查处力度 实现“零容忍”
记者注意到此前,学术不端问题已多次引发舆论关注。近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通知明确,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
通知指出,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迈入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但是个别招生单位和人员招生违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现象仍有出现,反映出一些招生单位存在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透明度不够等问题。
通知强调,要强化自命题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重点加强命题审核和试卷命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命题人员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招生工作。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系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择优录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各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重点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指出,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通知明确,要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培养单位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主体,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与保障责任,要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手段使用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部近期将组织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分层分级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营造良好研究生教育生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
来源:综合北京日报、人民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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