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信用证,大家就觉得头疼,太麻烦了,条条款款那么多,万一有不符点那就糟糕了。其实大家会产生这样的心理,多半是因为你还不了解信用证。尤其是当你看到经常出现的“到期日”、“最迟装运期”、“交单期”、“双到期”、“交单地点”等字眼时,想想都头大吧。不要着急,今天我们先来梳理下这三个关键日期、双到期的概念以及“国外到期”的风险与预防(案例分析,如何有效预防银行拒付货款的情况发生)。
来看三个关键日期:
1、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2、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
3、信用证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
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参考条款:《UCP600》第六条d. i 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
最迟装运期或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
换句话说: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此日期,若未规定此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
信用证的交单期就是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
信用证中如果有明确规定交单期,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一般来说,信用证中交单期规定为最迟装运期后的10到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最迟装运期后第21天。在这两种情况下,单据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
当然受益人尽早交单对其自身也有好处,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资金流转;如果单证不符,在不符点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也会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
所以,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判断交单时间的时候应当取以下3个期间中的最短期间:
1、提单日期之后的21天;
2、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时间;
3、信用证的有效期。
我们来总结下以上的三个时间点,通常最迟装运期早于交单期,交单期又要早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双到期
双到期,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的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
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所以正常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会晚于最迟装运期的所规定的时间。
如果收到双到期的信用证,从操作上讲,最迟装运期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了,受益人应该在此之前安排发运并且尽早拿到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以及在有效期之前将单据交指定银行,完成有效提交。
双到期疑问
有人认为:双到期的信用证,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没有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双到期信用证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双到期信用证都需要修改呢?
这就要把双到期与合同的装运期相比较:
如果双到期的日期与合同上的装运期日期一致,出口方有理由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如果双到期的日期晚于合同装运期至少15天,也就是说双到期已经包含出口方在装运后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那么,出口方就没必要再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的到交单地点
再来说一下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信用证的交单地点
关于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如果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此时我们须将单据运送的时间考虑在内,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
参考依据:《UCP600》第6条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下:
我国某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意大利开来的L/C中规定:“有效期:200X年4月15日于中国,最晚装船期:200X年3月31日。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
看一下案例中的几个时间节点,一是最晚装船期3月3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4月15日,交单期是实际装船期后的21天内要寄到开证行。
实际最终装船期是3月13日,但是由于准备单据耽搁了时间,我国公司于3月25日才将所有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开证行4月6日才收到单据。
最终开证行以逾期交单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是L/C中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而货物于3月13日装运,3月13日距4月6日超过了21天交单。这个时间已经超过了原先规定的交单期。该企业也因此损失百万。
如何预防“国外到期”风险?
L/C交单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L/C有效期。
L/C规定的到期地点实际上就是交单地点,如果到期地点在出口国,出口商只要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到出口地银行即可,而不管开证行收到单据时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L/C支付,L/C的到期地点通常都规定在我国到期,这对我国出口商较为有利。如:“This L/C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September 30th, 2018"
如果L/C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则受益人必须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由于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L/C过期,开证行有权以“Latepresentation”(逾期交单)为由而拒付货款。所以,如遇L/C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最好提出修改,要求将L/C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较为有利。若不能修改,则要充分考虑到寄单所需要的时间,以便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寄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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