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介绍,原告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供热单位。2018年供暖季开始,张女士在其自用散热器末端安装水龙头及软管并擅自排水,后被入户检查的物业公司发现予以制止。此后,张女士将水龙头及软管拆除。
庭审中,物业公司主张因张女士私接水龙头及软管并放水的行为,导致其每日需向锅炉多添加供水、多用燃气,并额外增加了人工成本,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并影响小区供暖质量。
法庭上,张女士反驳称,因小区供暖效果不好,为解决供暖问题才安装安全阀、水管进行放水,等暖气热了便会及时关闭,没有造成浪费。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张女士未经供热单位确认,将其自用散热器末端加装水龙头及软管,并擅自排放管道内热水,明显违反《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张女士擅自排放热水的行为,必然导致供热系统水量减少、增加管道用水加热能耗,给物业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张女士虽称放水是为解决供暖不热,但擅自加装水龙头及软管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排气、合理使用采暖设备的必要限度。
法院综合考量张女士行为的危害性、过错程度、拆改设施并排水时长等因素,最终判决张女士赔偿物业公司损失500元。判决作出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周芸表示,冬季供暖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采暖供热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基础性事业。用户擅自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整体供热设施安全,同时擅自排放、取用管道热水,可能造成热网系统平衡失调,反而导致区域内供暖用户局部不热,危害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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