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对信用证的影响

转载 网络  2022-03-13 19:51:57  阅读 16296 次 评论 0 条

最近有客户问到,此次新冠疫情下,做信用证安全吗?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开证行会因不可抗力而拒付吗?受益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出货或交单吗?

不管是什么结算方式,最安全的付款条件肯定是100%预付。然而现实并不美好,出口商往往是要在出货之后才能收取部分甚至全额货款。此时如果单凭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很有可能在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出现中途取消订单,或发运后弃货,或因财务状况而无力支付货款,或直接破产等等情况。因此,创华认为做信用证更为安全,因为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信用,只要开证行信誉好,信用证条款正常,就能大大降低收汇风险。

那么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我们先来看看国际惯例UCP600对“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UCP600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r or negotiates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根据第一点,此次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UCP600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只是维护银行的利益,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付款甚至拒付,无需承担责任。但受益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出货,延迟交单,是不受UCP600保护的,因此受益人还是得按时出货,按时交单。

第二点提到的“逾期”是指受益人超出有效期交单,并不是说过了有效期,银行就无需付款。信用证的有效期向来都是针对“交单”的,跟银行何时“付款”无关。如果信用证在开证行到期,那么由于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营业,导致没有在有效期以及交单期之内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就相当于不符点交单,开证行无需承担必须付款责任。但如果信用证在国内银行议付/承付和到期,受益人在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相符单据提交到国内银行(不管国内银行是否接受指定做出议付或承付),就完成交单了。那么国内银行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营业导致没有及时收到单据,并不影响开证行后续对国内银行的偿付,也就是开证行仍需承担对受益人做到相符交单下的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应规定可兑用银行和到期地点为国内银行,如此可以规避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风险。

对于以上问题,创华总结经验如下:
1. 信用证比电汇TT多一重银行信用,是此次新冠疫情下,对出口方更为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
2. 受益人不受UCP下“不可抗力”的保护,必须按时出货和交单,无法做到就及时请求客户申请修改信用证。
3. 信用证应规定可兑用银行和到期地点为国内银行,如此可以规避国外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风险。
4.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申请人较大可能出现弃货/财力不支/破产等情况,迫使开证行倾向拒付。因此受益人尽量争取信誉较好的开证行,并且严格审证和制单,尽力将单据做到完美,让开证行无刺可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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