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丰买了辆小货车,这天晚上随便停在小区里老李家的阳台下。第二天早上,张海丰正要开车去拉货,就听到老李在阳台上喊:“张师傅,等一等。”
张海丰从驾驶室里探头出来,问有什么事。老李说:“你的车顶上有个脚印。”
张海丰以为老李故意逗他,就没好气地说:“我要去拉货,没工夫跟你闲扯。”
老李急忙解释:“你车上的脚印是小偷留下的,可不能弄坏。”
原来昨晚有人到老李家偷东西,小偷是先爬上张海丰的货车,再翻过阳台进屋的。张海丰听说出了小毛贼,赶紧爬上车厢去察看,一看,驾驶室的顶盖上果然有一个脚印,非常清晰,可以看出脚掌上的一条条纹路。
张海丰问老李丢了什么东西,老李气愤地说:“那家伙不知哪根神经搭错,他吃光了厨房里的剩饭剩菜,还拉了一泡屎。这倒没什么,关键是我摆在客厅的青花瓶也不见了,那是几年前我花10万元买的。”
那瓶是老李几年前买的,听说现在已经涨到20多万。张海丰听说对方丢了这么贵重的东西,忙劝老李赶紧报警,老李说:“已经报了,警察叫我保护好现场,所以你的车暂时不能开了。”
不能开车,就不能去送货,不能送货,就得赔雇主损失,张海丰心里不愿意,但牵涉到案子,他不敢不听警察的。于是他只好打电话给货主,说暂时不能去拉货了。老李有点过意不去,就招呼张海丰到家里喝茶抽烟。
一会儿,警察到了。几个警察仔细勘察现场,又是提取证据,又是询问邻居,还召开现场会,分析小偷怎么进来,怎么出去,足足忙了一个钟头。
回家后,张海丰大叫倒霉,第一天出车就遇到这种事。妻子提醒说:“是因为老李耽误,你才拉不成货的,照理,老李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
张海丰说:“话是这么说,可邻里之间,怎么好意思开口?”
妻子说:“你不好意思开口,我去跟老李说。”
张海丰拗不过妻子,只好叮嘱她:“你可不能狮子大开口啊!看在邻居的分上,我们要老李赔一半损失就行了。”
妻子走后,张海丰忐忑不安,生怕妻子惹恼老李。没多久,妻子就回来了。张海丰问她跟老李谈得怎么样,妻子说:“老李叫你到他家去,说有非常重要的事跟你商量。”
张海丰来到老李家,问有什么要紧事。老李说:“昨晚进我家那个小偷已经抓到了。”
张海丰关心地问:“青花瓶追回来没有?”
老李说:“追回来了。”
“这就好。”张海丰替老李高兴。
老李却皱起眉头说:“可惜那青花瓶只剩半截了。”
老李把追回的青花瓶捧出来给张海丰看,原本精美的青花瓶已经被砸掉上半截,只剩下半截。
张海丰疑惑地问:“小偷干吗要砸坏青花瓶?难道他不知道价值?”
老李叹了口气,说:“小偷是个疯子,就是天天光着屁股在街上捡东西吃的那个。警察在桥底下找到那疯子的时候,他正往半截青花瓶里撒尿。这可怎么办?你拿疯子怎么办啊!”
这事可真够棘手的。不过,张海丰脑子转得快,他给老李出主意,找疯子的家里人,让他的父母或监护人来赔偿损失。
“警察都找不到疯子的家人,我怎么找得到?”老李说到这里不说了,只是望着张海丰。张海丰被看得发毛,问:“你有什么事,说呀!”
老李鼓起勇气,说:“我现在只能找你了。”
张海丰吃了一惊:“找我干什么?”
老李分析说:“那疯子在我们小区有两年多了,这两年多里,我的青花瓶一直放在客厅里,什么事也没有。就因为你把车停在我家的阳台下,给疯子提供了便利,疯子才踏着你的车,爬进我的家,偷了我的青花瓶。所以,你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按如今的市场价,这只青花瓶最少值30万元,看在邻居的分上,我只要你赔15万,不过分吧?”
张海丰一听这话,一开始没回过神来,后来回过神来,就像杀猪般的叫起来:“你一定是疯了,我连碰都没碰过你的青花瓶,干吗要赔你钱?再说了,你得赔我的一车运输费!”说完,转身把门一甩,气呼呼地走了。
此后,老李找过张海丰几次,都没有结果,他只好把张海丰告上法庭。法官认真审理后,认定:老李家的阳台下面不是停车的地方,张海丰把车停在那里是一种错误。就因为张海丰错误停车,客观上给小偷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老李家的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导致青花瓶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张海丰对老李家的青花瓶被盗应负连带责任,鉴于他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可从轻处罚。最后,法庭判张海丰赔偿老李5万元。
律师点评:
《车顶上的脚印》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而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前提是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如无法预见,则不应该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故事中的张海丰一方面因为停车不当,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车身较高又恰好停在老李家阳台下,为小偷盗窃提供了有利条件。从事物表面分析,他应当有所预见,但因一时疏忽最终导致了老李家的失窃事件发生,因此,张海丰就应当为他的过错买单,付出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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