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与反补贴税

转载 网络  2018-09-22 21:38:41  阅读 1701 次 评论 0 条

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Anti-subsidies)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的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贴补税概述
反贴补税(Counter-Subsidy Duties/Countervailing Duty/Counter-vailing Duty)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贴补而造成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重大损害,就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贴补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数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贴补税是工业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补贴以及各成员国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通过规范反补贴程序和标准,来防止成员国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贸易。

反贴补税征收的目的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贴补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竟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贴补和反贴补历来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有反贴补税法的规定,因此反贴补税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在国际贸易中,贴补与反贴补一直是复杂、棘手、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反贴补税的主要规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反贴补税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反贴补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二)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肋,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才能征收反贴补税。

(三)反贴补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贴补数额”。

(四)对于受贴补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贴补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贴补税应立即予以撤销。

(六)如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贴补税。

(七)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一)我国地方的多项补贴政策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多项补贴政策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政策。从我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央政府为履行人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政府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政策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我国政府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政策,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我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我国政府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政府补贴的产业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政府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政府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我国政府施加压力,干预我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影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我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我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因为反补贴调查将对一国出口产业和宏观政策造成较大危害,我国为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举措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中美贸易战,阻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o<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我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我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我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我国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我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我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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