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跟着这份负面清单去创业

转载 网络  2018-12-30 10:13:26  阅读 1996 次 评论 0 条

发改委表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

12月2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这是一份最全面的清单,首次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通通纳入清单,被视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真正实现市场“非禁即入”。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明确表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

禁止准入类:金融圈和互联网圈影响最大

总体来看,此次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其中,“禁止准入类”对金融圈的影响甚大,文件中明确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2、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此外,清单还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尤其强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此外,清单还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尤其强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等。

许可准入类:18个行业,这些事情投资人要注意

而备受关注的“许可准入类”也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大部分领域,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

对于一些热门而有争议的行业,此次清单作了明确说明。比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规定: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具体内容为: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引发VC/PE机构关注: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对此,文件中更详细的描述是——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而农业领域在“许可准入类”上也作了明确安排。其中,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众所周知,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曾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种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据《农民日报》报道,后来,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种子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玉米、小麦种业领域,须进行准入许可;稻、大豆种业禁止外商投资,暂不受理申请。同时,外商投资种业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玉米、小麦还是其他作物,皆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市场准入VS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此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选在西方隆重的传统节日——圣诞节公布,不难让人想起了今年6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将这两者进行了比较。据中新网报道,徐善长介绍,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徐善长强调,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此前媒体报道,中美高层级贸易谈判预定下月重启。因此,有分析认为,美国特朗普政府过去一直批评中国市场不开放,对美资及其他外资企业不公平,而中方今次全面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市场“非禁即入”,客观上有回应美方诉求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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